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第三十一条[财产保全]【简要说明】本条第1款在现法第28.1条的基础上,仅在"可能"前加"认为"二字。本条第2款较现法有大的原则性改动:"立案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后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已立案的仲裁机构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有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