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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乡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于企业多年积累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将企业积累划归兴办该企业的乡镇或者村、组集体所有;二是将企业的积累分割为乡、村、组集体股、企业股、职工个人股和国家股(指国家对乡镇企业的减税让利部分)四个部分;三是将企业积累划分为乡、村、组集体股和企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