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展的法制思考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ping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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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计算机网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铺成了全国性的信息高速公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虚拟性、复杂性、免费性,也带来了许多法律新问题。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巨大挑战。研究探讨网络的这些属性,有利于制定有效的法律来保证网络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发展;法制问题;法制建设
  目前,中国国内整治手机网络低俗之风的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一份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游戏直接相关的超过了60%,其中不良网络游戏的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和伤害尤其巨大。不严惩罪恶的源头,少年法庭上出现的悲剧就将不断重演,未成年人需要一个健康的网络,如何严厉打击非法色情网络游戏,如何严格规范那些内容低俗又打擦边球的手段经营游戏的企业,如何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立法与监管,这是监管部门迫在眉睫的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逐步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迈进。因特网的全球覆盖,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连人因特网十几年,到现在网络技术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制新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我们的网络环境迫切需要净化。
  
  一、网络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法制新问题
  
  网络发展带来了许多以前不曾有过的法律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法律的主要使命是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使其符合一定的秩序。互联网对我国来说还算是一件全新事物,它也受法律的约束。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法律的约束力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带来不小的冲击,也使很多的原有的法律漏洞暴露在了我们面前。各种基于网络的犯罪日益增多。
  1.基于因特网的便捷性、免费性,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日益增多。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质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地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每个人上传到网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图片、声音等显示出来,没有真实的署名,因此很难对网民的身份加以确认,所以任何人通过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从而使网络的监管很难得到切实的落实。
  2.网络的虚拟性和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随着网络世界的不断拓展和延伸,虚拟财产的影响越来越大,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紧密的联系。在这不断联系的过程中,虚拟财产被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属于法律所调整的物的客体,是否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浮现出来。
  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其保护面对很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首先,虚拟物品的价格难以控制。网民虽然在虚拟物品合法化的同时,拥有了自己的虚拟价值,但是却无法控制价值实际的价格。虚拟物品的价值主控权在软件开发厂商那里,而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去迫使软件开发厂商不得任意调整虚拟的物品产出,因此这些虚拟物品的价值根本得不到保证。其次,虚拟物品的交易与税法规定有出入。如果虚拟物品合法化。那么网民在现实与虚拟中和交易是否也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虚拟物品合法化,而税务机关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可以按照规定去进行纳税呢?国家又该如何去引导和监督呢?这必然是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再者,虚拟物品的财富很难回收,网民虽然拥有合法的虚拟财产,但在现状下很难主控该财产的出入,软件开发厂商不会回收虚拟财产兑换其为现金。这属不属于一种对持有虚拟财产人的一种侵害呢?
  3.网络环境的隐私性、自由性挑战人的自我约束力,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主体处在明确具体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之中,极难摆脱相关人乃至公众的注意、监督与评价。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隐形,导致了颇多认识、判断方面的模糊与困惑。在多数情况下,人们难以找到某一网络行为、网络事件的发起者与促成者。在网上,除了行为者本人,别人几乎无法对网络行为实施的时间、方式进行估计或干预。随着网民的数量呈上升的趋势,网络行为的“私人性”、“自主性”也随之增多。即使一些网络管理者会对网络采取监控措施,其力度也根本不足以干涉每一位网民的随机行为。并且,互联网中“信息自由”、“保护隐私”等合理要求也常常助长了网络行为的任意性。
  人们在这样的网络气氛中,思想认识会潜移默化地发生偏移,对人们的自我约束力、“慎独”能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一些自我约束意识不强的人,很容易引发犯罪心理,从而走向犯罪,而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制问题。
  4.互联网的复杂的司法管辖权等,现行的法律在网络犯罪显得严重滞后。
  许多贩卖盗版光盘的网站或者色情网站合法地开设在法律对此不加禁止的国家。如果这些网站不触犯所在国家的法律,即使触犯了他国的法律,服务器所在国既无法处理,也无法提供司法协助。只有网站内容触犯两国法律,才有合作的基础。在各国司法标准不一的情况下,打击网络犯罪力不从心。
  
  二、剖析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技术下产生的新的犯罪形态,它是在特定的空间内实施的信息犯罪。这种新型犯罪具有空间的虚拟性、手段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本质的信息性等特征。
  1.犯罪主体的缺席
  在互联网上,人们惯于展示的不再是容貌、衣着、谈吐、声 望等现实生活中的特征,而是一串串符号。同样,人们的网络交往对象也只能是一串串符号。这些符号可以被赋予各种意义,包含各种信息,但要追究其深层信息很难,试图把网络符号与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一一对应更是不可能,因为互联网具有跨越时空界限的特性,常常使人和网络表现出随机、偶然、毫无规律性。在网络社会中,绝大多数言论、行为,都无法归结到现实生活中的某人,最多只能找到言论、行为的源头——某一串符号。
  犯罪人的网络特征的虚幻性,导致对其的惩治难度非常大。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指令、篡改软件程序即可,其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察觉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使得对犯罪主体的追查难以展开。
  2.侥幸、自我豁免
  法律对虚拟社会的行为约束相对弱化,人们在虚拟社会的犯罪心理容易触发。网络管理难度随之增大,监控力度无法涉及用户的某一次行为,以及现行法律在网络立法方面的滞后性,行为约束相对于现实生活无法比拟。
  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罪犯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信息的过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很难控制。随着互联网的用户增多,从中产生的侥幸逃脱心理,以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为由进行自我豁免。
  3.对象广泛、易于获利
  随着互联网不断地发展,其用户不断增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从金融犯罪到个人隐私、国家安全、信用卡密码、军事机密等等,无所不包。基于互联网用户基数之大,通过传播木马,盗取大小网银账号、支付宝账号,侵入他人网络商务等形式迅速敛财,其利润空间是非常可观的。安全专家称,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收益每年已经超过1万亿美元,已超过了毒品交易金额数量。
  4.技术性强
  网络的高速发展,技术的不断更新,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软件、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让其能超出我们对原有事物的认识而进行犯罪。诸如对通信方面实施的犯罪“手机来电任意显”,就是通过软件对通信网络进行劫持、篡改,而其中涉及相当强的专业知识。随着手机的智能化,手机病毒、手机网络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也走进了我们的视线,严重挑战我国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三、净化网络环境,使其健康发展
  
  网络犯罪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不够,是否应该增加新的罪名以及增加哪些法律罪名值得讨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犯罪手段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是否应该对传统的认定犯罪的方式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也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外,司法实践需要面对跨国计算机犯罪的管辖问题,分析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现象,认定互联网上的共同犯罪问题,解决证据收集和认定等方面的新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问题可以有以下解决方案:
  1.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充实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中处理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加强防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2.培养一批懂技术、高学历的人员,从事网监、网警行业,建立反网络犯罪网络。现在网络犯罪趋向智能性,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需要一批懂技术的人才才能更早、更及时发现网络犯罪。
  3.加强对虚拟财产保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多的还要依靠地方立法、行业自律等力量。在行政执法方面,应加强对网络游戏服务商的管理,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服务商的义务,规范服务商的行为。在网络游戏、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特定领域,尤其要注重网络实名制的推广。
  4.对广大民众进行网络犯罪的特征、类型、后果等解读,使人们深入对网络犯罪的认识。只有人们认识到了网络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及对网络犯罪有所了解,才能减少犯罪以及加强防范意识,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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