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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与企业发展的历史阶段密切相关的,回眸我国民企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民企承担的最基本社会责任主要是经济责任,即主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客观上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二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民企增加了对企业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着手企业文化建设和改善员工的生产与生活状况,开展培训和个人职业发展计划,对人力资源进行更多的投资等等;第三阶段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民企把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进一步拓宽到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等利益密切相关者方面;第四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现在,看似与企业关联度并不大的消除贫困、支持教育、人文关怀、环境保护等社会事务逐步成为民企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毋庸置疑,从整体角度看,我国民企随着阶段性发展,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前一阶段内涵更为丰富。
被很多学者推崇的卡罗尔(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描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最后到慈善责任,形成一个从下往上的金字塔结构。这样的变迁轨迹是否规律性地说明民企社会责任必然如此“成长”呢?对于评判当今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好坏,以上描述性理论不可能给我们以准确的评判标准。不过,透过民企社会责任变迁的现象,我们可以去寻找破解问题的“法门”。
“法门”何在?
民企或企业为何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我们解读的第一法门。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种包含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和协作组织,它存在的原始目的是获取一种比个体劳动更大更稳定的收益。但要达到此目的,企业必须借助资金、土地、厂房、设备、社会制度、环境等客体性资源和劳动力、管理、市场需求等主体性资源,而这些资源来源于社会,于是形成了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供应商、政府、社区、环境等系列利益相关者。按照“权利责任对等”的公理,企业必须给予利益相关者相应的回报,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由来。
那么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在哪里?当前,人的发展正处于马克思所言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与之对应的社会形态为商品经济社会。一方面,物对人的稀缺性依然存在,远没到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水平;另一方面,人的权利大小取决于能提供被社会所需要的物品的多少。所以,人的普遍的理性选择会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即“经济人假设”在现阶段具有普遍的合理性(笔者并不否认极少数“道德人”和闪烁在普通人身上的“道德火花”的存在)。当企业面对意味着一定成本的社会责任时,如果履行与否都不影响企业增加近期或远期的利益,或者抑制近期或远期利益的减少,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不作为。可见,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只有当社会责任有相应直接或间接约束力来支撑时,社会责任才不至于缺失,现社会责任约束力是推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这是解读的“第二法门”。当然,因企业决策者的道德觉悟,也存在民企超越对资源和利益的追逐而自觉地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事实,但并不是主流。
我国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变化趋势
近两年来,我国民企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变化趋势,可从以下三方面体现:
约束力在不断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由于行政职能转变没到位与法制不健全、信息不完全、利益相关者与民企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氛围没有形成、行业缺乏自律等众多因素的存在,使大多数民企处于社会责任约束力的“真空或半真空”状况,逃避社会责任现象频生。前一段关于“民企原罪”的议论,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其实就是针对民企享受超责任权利的情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与社会责任相匹配的约束力不断形成,加速推动民企去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例如,最近两年沿海民工的工资上涨较多,逐步接近合理水平,表面上看是民企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承担得更多了,而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力市场走向完善统一、农民弃农外出的机会成本上升、法律法规对民工权利保障力度的加大等约束力作用的结果。所以,民企社会责任变迁的过程其实就是各种约束力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
民企享有的社会资源日益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作为我国改革的增量部分发展是突飞猛进的。到2006年底,民营经济总量占我国GDP的65%,创造了80%的社会就业岗位,地方财政收入的70%依赖于民企,民企成为大部分市县的经济主体。民营经济的壮大也说明民企享有的社会资源日益增多,更多的社会责任理应被民企所担负。从微观角度看,当初不少小作坊式的、庭院式的个体经济、小企业历经市场的摸爬滚打如今已长成为“参天大树”。民企创业、稳定、壮大、成熟的过程也是社会资源流入民企,并在类型、数量上变化调整的过程,这就导致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类型、数量应做出相应调整。比如,处于初创阶段的民企,没什么知名度,也不能凭借当时的社会声誉招聘到优秀员工、促进产品的销售,强制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显然是过分了;而成长起来的大企业则不同,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亲和力这些社会资源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因而众多大企业在公益事业、社会事务中的付出、奉献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分内之事了,而不全是纯粹道德的成分。
民企决策者道德水平逐渐提升。随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经济高速增长对人们道德水平的拉升,使不少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和决策者们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去关爱社会、服务大众,不断释放出“道德火花”。在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健康、救助弱势群体、支持希望工程、帮扶贫困地区等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中,“纯粹的道德”成分不断增长。显然,民营企业家和决策者道德水平的提升成为促进民企社会责任良性演化的补充动力。
(作者为湖南省湘潭市委党校经济教研室副教授)
被很多学者推崇的卡罗尔(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描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最后到慈善责任,形成一个从下往上的金字塔结构。这样的变迁轨迹是否规律性地说明民企社会责任必然如此“成长”呢?对于评判当今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好坏,以上描述性理论不可能给我们以准确的评判标准。不过,透过民企社会责任变迁的现象,我们可以去寻找破解问题的“法门”。
“法门”何在?
民企或企业为何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我们解读的第一法门。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种包含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和协作组织,它存在的原始目的是获取一种比个体劳动更大更稳定的收益。但要达到此目的,企业必须借助资金、土地、厂房、设备、社会制度、环境等客体性资源和劳动力、管理、市场需求等主体性资源,而这些资源来源于社会,于是形成了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供应商、政府、社区、环境等系列利益相关者。按照“权利责任对等”的公理,企业必须给予利益相关者相应的回报,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由来。
那么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在哪里?当前,人的发展正处于马克思所言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与之对应的社会形态为商品经济社会。一方面,物对人的稀缺性依然存在,远没到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水平;另一方面,人的权利大小取决于能提供被社会所需要的物品的多少。所以,人的普遍的理性选择会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即“经济人假设”在现阶段具有普遍的合理性(笔者并不否认极少数“道德人”和闪烁在普通人身上的“道德火花”的存在)。当企业面对意味着一定成本的社会责任时,如果履行与否都不影响企业增加近期或远期的利益,或者抑制近期或远期利益的减少,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不作为。可见,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只有当社会责任有相应直接或间接约束力来支撑时,社会责任才不至于缺失,现社会责任约束力是推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这是解读的“第二法门”。当然,因企业决策者的道德觉悟,也存在民企超越对资源和利益的追逐而自觉地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事实,但并不是主流。
我国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变化趋势
近两年来,我国民企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变化趋势,可从以下三方面体现:
约束力在不断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由于行政职能转变没到位与法制不健全、信息不完全、利益相关者与民企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氛围没有形成、行业缺乏自律等众多因素的存在,使大多数民企处于社会责任约束力的“真空或半真空”状况,逃避社会责任现象频生。前一段关于“民企原罪”的议论,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其实就是针对民企享受超责任权利的情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与社会责任相匹配的约束力不断形成,加速推动民企去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例如,最近两年沿海民工的工资上涨较多,逐步接近合理水平,表面上看是民企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承担得更多了,而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力市场走向完善统一、农民弃农外出的机会成本上升、法律法规对民工权利保障力度的加大等约束力作用的结果。所以,民企社会责任变迁的过程其实就是各种约束力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
民企享有的社会资源日益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作为我国改革的增量部分发展是突飞猛进的。到2006年底,民营经济总量占我国GDP的65%,创造了80%的社会就业岗位,地方财政收入的70%依赖于民企,民企成为大部分市县的经济主体。民营经济的壮大也说明民企享有的社会资源日益增多,更多的社会责任理应被民企所担负。从微观角度看,当初不少小作坊式的、庭院式的个体经济、小企业历经市场的摸爬滚打如今已长成为“参天大树”。民企创业、稳定、壮大、成熟的过程也是社会资源流入民企,并在类型、数量上变化调整的过程,这就导致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类型、数量应做出相应调整。比如,处于初创阶段的民企,没什么知名度,也不能凭借当时的社会声誉招聘到优秀员工、促进产品的销售,强制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显然是过分了;而成长起来的大企业则不同,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亲和力这些社会资源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因而众多大企业在公益事业、社会事务中的付出、奉献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分内之事了,而不全是纯粹道德的成分。
民企决策者道德水平逐渐提升。随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经济高速增长对人们道德水平的拉升,使不少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和决策者们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去关爱社会、服务大众,不断释放出“道德火花”。在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健康、救助弱势群体、支持希望工程、帮扶贫困地区等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中,“纯粹的道德”成分不断增长。显然,民营企业家和决策者道德水平的提升成为促进民企社会责任良性演化的补充动力。
(作者为湖南省湘潭市委党校经济教研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