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江苏常熟“何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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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2年,一起发生在江苏常熟的伤害案件,因为法院的判决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正当防卫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的争论。事情起因于赌债的讨要,自称债主的曾勇带领手下24人手持砍刀上门讨要赌债, 作为债务人的何强为防止曾勇上门讨债,事先准备好菜刀,最后“砍刀队”与“菜刀队”两帮人在办公室内持刀互砍,导致双方有人员受伤。本文旨在浅析何强等人行为的性质,比较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区别,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正当防卫 聚众斗殴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刘铠瑞,青岛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54-02
  2011年4月2日,常熟发生激烈斗殴,6名手持菜刀的青年击退多名持砍刀上门的闹事者。2012年4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强、曾勇等人分别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获悉法院判决结果后,“菜刀队”成员表示将上诉。以何强为首的“菜刀队”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成为争论的焦点,所以清晰界定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便成为本案的断案关键。
  一、关于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要求正当防卫需要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所谓正当的防卫意图是指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防卫意图由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组成,其基本内容应当有:第一,受到伤害的防卫人的确认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不法分子进行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二,时间上,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刻;第三,防卫人明确认识到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就是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的对象;可以看出,防卫意图的确定关键在于防卫目的是什么。
  再观本案,何强之行为是否应该界定为为正当防卫?我个人认为,何强一方6人持刀将前来讨债的曾勇一方击退,虽然是为了保护公司财务及员工人身安全,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妥。
  第一,何强在不法侵害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准备的人手,刀具等。在没有遭到直接伤害的前提下就积极的为此作出反击或防卫准备,不符合正当防卫。第二,此事的起因是源于曾勇一方为了向徐建忠讨要一笔赌债,在进行谈判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持刀上门闹事。非法性赌债本来就不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谓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也就不予成立。第三,何强曾在案件发生前两次致电对方,据曾勇供述何强在电话里有“挑衅”的语言,而且语言的强度构成“防卫挑拨,反映出何强的主观目的在于引诱曾勇前来斗殴、然后再以“防卫、反击”的方式加害曾勇。在之前通话中,何强如果本着和平处理债务的原则,绝不会出现言语上的挑衅,双方就不会因为言辞的不妥,而产生挑衅等问题,即使何强预计到曾勇会上门挑衅,他可以选择报警,但他却是纠集人员并准备了刀具,积极备仗,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第四,何强是防卫方的领导者,他所带领的一其他人是不是被何强临时召集来帮忙,是不是对于接下来曾勇上门讨债的事情知情,都是法院判决何强一方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的关键依据。根据当前有关正当防卫时间的四种学说:进入犯罪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危险说、综合说可推知何强在不法侵害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准备的人手,刀具等。在没有遭到直接伤害的前提下就积极的为此作出反击或防卫准备,不符合正当防卫。综上我认为,何强一方并不是本着防卫的目的与曾勇一方对抗,何强一方有明显的挑衅及聚众殴斗的意图,不能界定何强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行为是行为人的一种为了使合法权益而可以免受法律对于自身侵害行为处罚的行為,其社会危害性小。而聚众斗殴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是一种刑法重点打击遏制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按照常理,对于性质不同事物的界定应该十分清晰与简单。但本案中,大多数人认为何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所持理由是何强等人之所以手持菜刀进行反击, 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想和对方殴斗。甚至微博网络上甚至还有人以何强6人“菜刀队”怎可抵挡曾勇24人“砍刀队”为理由来证明应当认定何强为正当防卫,让人唏嘘不已,凸显了当前我国民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的现状。关于本案的定性,除了从正当防卫的内容分析外,我们还需要根据聚众斗殴的有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论证。
  二、关于聚众斗殴
  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拉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一词,一般是指参与的人数众多,3人或3人以上;这里的“斗殴”,重点在于采用暴力手段,彼此搏击殴斗。对于“公共秩序”一词的理解,可以十分宽泛,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公共生活中所需遵守的各项规则和正常秩序。聚众斗殴多表现为犯罪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人数不定,固定时间地点,持械,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恶劣犯罪行为。具有斗殴的故意是界定聚众斗殴的前提,聚众斗殴的结果是扰乱秩序。
  本案中,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何强一方的菜刀队看上去是弱者,他们受到了来自曾勇等人的不法侵害,由于本案曾勇一方手持砍刀,闯入忠发公司,并于公司成员进行殴斗,属于对忠发公司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所以曾勇一方属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实施者,不必多加论述,但是在何强一方抵御曾勇一方侵害的时候,以暴制暴,双方砍刀,菜刀,相互砍杀,这就是完全的对法律的蔑视。争霸、泄愤亦或是满足行为人其它的一些非法需求,是聚众斗殴行为人的典型的心里特征。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根据本案的各个环节及前因后果的分析,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双方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性质严重的聚众犯罪的判决是正确的,合理的,没有异议的。“聚众斗殴”的表现特征决定了参与斗殴的各方应到同样受到法律制裁,一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本案的讨论意义在于怎样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案件。在社会上为什么会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应。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何强一方的“菜刀队”看上去是弱者,他们受到了来自曾勇等人的不法侵害,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何强一方抵御曾勇一方侵害的时候,以暴制暴,双方砍刀,菜刀,相互砍杀,这就是完全的对法律的蔑视。任何一方都不算是正义的,他们双方都破坏了法律,没有值得同情的弱者,只有违反法律的暴徒。双方行为均构成犯罪,是严重的聚众斗殴,是恶劣性质的犯罪活动,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而不是同情任何一方。
  三、思考与展望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探讨了依法治国的问题,昭示着未来我国的治国方针依然是依法治国,而且会更加完善,更加细致深入。法律条文的最高境界就是让老百姓清晰易懂,而又不会让不法之徒钻语言表达之漏洞。作为一个国家权威的象征。法律条文的清晰易懂,周密完善对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公民崇尚法律,积极响应党的领导,国家努力实现逐步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同时与人民群众一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任何国家机关,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任何逾越法律的行为。国家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不要再让公民在法律的界定方面感到困惑,公民在知法懂法的同时,更需要国家的保障,一份法律文件,公民看不懂,不明白其中的道理,国家很难做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公民知法懂法不犯法。所以在今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做好立法工作,这是一切法治建设的前提,立法工作除了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修订的法律之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的司法解释也要力争做到,清晰简明,避免分歧。此外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还要做好宣传普法工作,让百姓更加知法懂法从而不犯法,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另外我们还需注意到,此案之所以引起渲染大波,除了法律本身存在可商榷之处以外,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媒体站在了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要高的高度,传播在这个世界每时每刻发生的各类信息,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移动網络设备的普及,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软件的风靡,媒体在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公众在信息爆炸化、碎片化时代对于信息的阅读接受仅仅停留在表面,很少发掘信息背后的真伪与原理等深层次问题,此次何强案,有些知名网站就以此案为专题开设专栏,导向性的将关于此案的看法分为两派,这无疑增加了法院的舆论压力,媒体的做法不能说错误,但我个人认为不值得提倡,原因主要在于,此案细看来其实并没有什么十分值得商榷的地方,虽然存在争议,但完全可以通过专业法学理论进行剖析辨别,个人认为作为媒体在面对一些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件时,虽然网络上会流传各种言论,各种观点,各类派别,但当面对法律案件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新闻时,应首先以身作则,自身应首先搞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原理依据,不能一味盲目的追求新闻的时效性,为了博得公众关注,不假思索的将信息分类,隐形的引导对峙,我更加倾向于媒体应当将信息筛选后发布,做一个合格的信息审核筛选者,做一名正确的舆论导向者,这样可以避免法律被舆情人情所挟迫,更有利于让法律为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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