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的效益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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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罚金刑的效益价值首先表现为它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价值取向的转变,同时更体现为罚金刑相对于其他刑种来说,是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最为兼容的刑种。如果运用得当,罚金刑不仅可以震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社会成本,进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关键词】罚金刑 效益价值 贪利犯罪 功利性 成本
  
  罚金刑的效益是指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活动中,要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罚金刑适用的效益,必须具体化为罚金刑在预防犯罪中的实际成效。从司法层面看,罚金刑已经在刑罚中成为一种最为体现效益价值的刑种,本文从功利的角度来诠释罚金刑的效益价值取向。
  犯罪人的功利性与罚金刑的功利性的关系
  “生命主体论”的代表雷根(T.Regan)认为所谓“生命主体”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如“具有确信、欲望、知觉、记忆、对将来的感觉、偏好、苦乐、追求欲望和目标的行为能力、持续的自我同一性、拥有不依赖于外界评价的自身的幸福等等”。①作为生命主体的人能根据自己的功利或者喜好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像古典功利思想所认为的:快乐和痛苦是具有感受力的人类的一切行为的唯一动力,因此,从一定意義上讲,据“趋乐避苦”原则行动是理性人的基本特征,也是决定守法还是违法的基本考量。
  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能给他带来某种欢乐。如果有一种犯罪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犯罪所带来的痛苦,犯罪人自然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而贪利性犯罪人和经济犯罪人最有可能清醒地权衡犯罪之乐与刑罚之苦的比重,虽然侥幸心理有时候又战胜了这种理智的权衡。而“苦”在刑罚中又直接体现为使犯罪人承受剥夺性痛苦,刑罚的基本特质就是痛苦。可是,人们辨别什么是剥夺性痛苦以及衡量痛苦程度,是随着社会条件及生活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其往往以当时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并且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犯罪人犯罪无疑是为了获取某些好处,如果犯罪的观念与弊大于利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人就不会想犯罪了。“对于旨在产生预期效果的惩罚来说,它能造成的伤害只要超过了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好处,就可以了。”②罚金刑的剥夺痛苦表现为对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剥夺,这样给犯罪人所带来的直接感受就是:当你意欲从他人处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就应考虑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损失的后果,进而经过功利分析后作出相应的选择。
  当然犯罪的发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除了改变犯罪人的基础教育外,要真正削减犯罪数量,还需要创造就业机会、收入保障、亲属劝告、精神卫生以及其他旨在消除犯罪的生理的、经济的和社会学根源的方案。③这样就可以根除犯罪的起因,提供给可能犯罪的人寻求“乐”的更好的途径,以避免最终获以“苦”的刑罚。
  罚金刑的成本分析
  罚金刑的成本分析首先就是一种功利性的经济效果考量,只有了解了一种刑种的成本,才能对该刑种进行有效配置和合理适用。龙勃罗索早在1893年就指出:“应该广泛适用罚金刑,因为它最经济、最有效、最易于代替其他制裁措施。”同时需要认识到,经济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是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④在所有的刑罚种类中,罚金性显然最为体现刑罚的经济性。
  刑罚的谦抑性首先表现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限度,应当尽量少的使用刑罚,防止刑罚被滥用。刑罚是一种社会资源,这是刑罚的经济分析所确立的一个基本理念,刑罚不仅是一种社会资源,而且这种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即具有稀缺性,因而应当有效使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法律活动本身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同时会有一定的收益。司法活动,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也要通过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来实现其目标或价值,被消耗的司法资源主要包括在各种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等活动中由国家和公民所付出的各种成本;以上三种成本又可以合称为交易成本,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成本不能为零,因而经济制度结构,包括不同形式的合约及其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才具有必要。或更准确地说,不同的制度安排,正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并努力使其最小。
  罚金刑可以为国库带来一定收益,这就是其经济性的直接体现。当然,罚金刑的成本虽然低于一般的自由刑,但也有其基本支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前期成本,就是法院在向犯罪人征收罚金时直接支付的成本,包括法院审理、执行所花费的成本;后期成本,就是罚金刑使用的合理程度会影响到犯罪人是否配合执行刑罚、群众认同处罚的积极性:积极性高则刑罚执行机构执行刑罚、查处犯罪的效率会提高,其查处、执行成本相应减少;而如果积极性低时,刑罚执行机构查处犯罪、执行刑罚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在这两种成本中,前一种成本是直接成本,可以直接用金钱表示并支付,而后一种成本则是一种间接成本,不能用货币直接体现,是非货币成本,不能准确地衡量与计算,而且罚金的收入与这种社会成本一般呈正比关系。受我国财政政策和国情的影响,我国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明显不足,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如果罚金刑的适用率提高,执行能够如实实现,那么在降低罚金刑成本的同时,我国法院的经费问题或许也可以得到一定的缓解,同时又可以反过来促使罚金刑成本的继续降低,从而达到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一般预防就是预防社会上没有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即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犯罪应当受到惩罚以及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教育社会上所有的人,防止人们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论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适当处罚,以事实证明刑法的妥当性,从而使国民的法意识安定化,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实现一般预防。具体是通过三个效果来实现一般预防的:一是对法的忠诚训练所形成的社会教育学上的学习效果;二是使公民都知道法律正在得到贯彻实施的信赖效果;三是平衡一般公民的法意识,平息事态的满足效果。⑤罚金刑的一般预防不如自由刑、死刑那样具有普遍意义,但它对具有贪利性的潜在的经济犯罪人的威慑效果却是非常明显的,能够起到较好的威慑效应。
  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犯罪不是自然的产物。但是,如果要使一个企图犯罪的人马上想到惩罚,那就必须在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尽可能直接、相似、类比和相近的联系,这样,对惩罚的恐惧就会使人的思想脱离有利可图的犯罪诱惑。罚金刑产生的对可能犯罪人的财产利益的获得和犯罪人自己财产可能被剥夺之间的平衡和相似点,能更好地促进罚金刑一般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
  作为社会人的自然人,因其教育、社会背景等多方面的不同,其内心需要也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金钱作为财富的象征,在中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成为健康、自由、尊严甚至生命的重要支撑。在现代社会,金钱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益,所以对这种权益的剥夺,必然使被剥夺人产生强烈痛苦。因此,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对金钱的剥夺会威慑相当一部分人并使其放弃犯罪念头,从而达到心理强制的效果。
  特殊预防。刑事法律制裁的目的还在于一旦有人违反这种规范,就用这种制裁来坚决地表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在商品经济社会,金钱作为财富的替代品,是维护人们生活、交往的必要要件,金钱构成人基于社会属性而产生的一种重要价值。人一旦失去金钱和财产,便失去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因此罚金刑在现代社会具有很强的威慑效应;同时,罚金刑使犯罪人失去财产,也就失去了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他们处以罚金刑具备剥夺犯罪能力的功效。
  特殊预防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实施犯罪行为。法律要求用刑罚方法惩罚故意和过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对前者主要是使他转变思想认识,并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顺应国家和人民利益,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对后者,则在促使他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自觉考虑他人的利益,依法对待自己的行为,避免对社会的再次损害。
  最后,要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找到结合点,使罚金刑发挥最大的威慑效应,这个结合点应该以如何才能使社会秩序保持稳定和如何使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为目的;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仿效者。(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注释
  ①韩立新:《环境价值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2页。
  ②[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屋,2003年,第104页。
  ③[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页。
  ④[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8页。
  ⑤Claus Roxin,Die Wiedergutmachung im System der Strafzwexke, in:Heinz choch(hrsg.),Wiedergutmachung und Strafrecht,1987,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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