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祛魅"时代的到来意味着现代人的命运需要以理性来匡扶信仰,法律作为一种人世生活的秩序安排,既是一种规则体系,也是一种意义体系。形式理性法提供了生活的可预测性与可计算性,价值理性法为人类提供了生活的意义感与价值满足感。本文尝试以韦伯视阈中的"理性"概念为切入点,阐释法律得以成为信仰对象的理性基础,进而说明只有兼具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法律信仰方可突破现代理性的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