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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