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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本罪定罪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多,然缺乏适用情况的考察。司法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范围广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本罪的基础关系应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部分非直接关系,非直接关系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应当分情况讨论。本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划分为积极欠薪与消极欠薪两大类,在积极欠薪情形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建议《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劳动报酬用于个人支出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该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