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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生根是某县白河村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全家承包了村里的4000平方米水田。2000年,因不愿交纳各项费用,王生根将该4000平方米水田抛荒,全家赴广东打工,下落不明。2003年,村委会单方终止了承包合同,将王生根的抛荒水田发包给同村村民王生华耕种,各种税费亦由王生华交纳。王生华还花了500元购买水泥修缮了坍塌的引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