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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以此为分界,人们把2003年底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称为“老工伤”。这些“老工伤”人员在旧伤复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报销。那么,当用人单位也报不起医疗费时怎么办?这成了工伤保险工作中政府和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甚至成为“老工伤”人员的一大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