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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07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2008年2月起公司只发500元/月,但承诺经营好转后补发余下的1000元/月。2008年9月,公司经营有所好转,工资也照常发放了,但是对欠发的工资部分,公司却一拖再拖。我的合同要到期了,公司仍不补发我的工资,并称拖欠我的是2008年的工资,现在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可以不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