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路客运合同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从法律上讲,是对他人人身健康权和物的所有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法律性质,是对承运人科以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是以违反保护他人权利的法律规定的形态为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当选择向求偿机会成本最小的主体主张权利,国家法律应当权力降低当事人选择求偿权的机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