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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合作组织开始逐渐取代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能够与市场实现更好的衔接。这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问题;应对措施
一、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开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走上了法制化规范的道路。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法的不规范性越来越表现出来,无法准确的对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进行明确,由于农民合作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从而导致农民合作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使其在获取资金支持及享受优惠政策时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专门针对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农合组织在经营管理方面法律依据缺失,这对于农合组织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及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二)资金严重缺乏
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多种融资渠道,不仅可以从信用社进行贷款,而且还可以通过民间高利贷及农户出资等形式来获取资金的支持,但这三种形式所能够获得的资金十分有限。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其自身资金十分有限。同时政府政策无法及时到位,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再加之农民合作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而且农村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不愿意将贷款提供了规模小及水平低的农民合作组织。
(三)运行机制缺乏规范性
首先,产权界定不明晰。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在建立时,由于农民社员自身资金十分有限,所以所占份额较少,主要由政府部门、龙头企业、农资公司及能人大户进行控股,这就导致农民合作组织是由少数出资者进行控制,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产权制度规定不合理。在当前执行的农民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合作组织产权制度中,对于成员退社时可以带走相应的账户内的公积金,这不仅导致农民合作组织投资激励缺失,而且还极易给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稳定性带来较大的影响。
最后,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在合作社法中规定可以将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返还或是分配给成员,但由于农民合作组织产权关系不明晰,这就导致盈余分配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四)重视数量,忽视质量
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较多,但却有很大一部分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不正常的运行状态下,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是一个空壳,无法有效的发挥带动农民发展的重要作用。目前在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够具有良好效益,而且带动农民致富的合作社数量极少,合作社的质量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五)服务功能差,带动作用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服务性机构,需要通过引进新技术,吸收好的经验来充分的发挥合作社的带动作用,使其能够引领农民共同致富,加快推动农村的健康发展。但当前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自身服务性功能较差,不仅没有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材料采购渠道,而且也没有为农民打开市场销售的路径,更不用说提供一些特殊农产品的专业化技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起到的带动作用较弱。
(六)缺乏专业性人才
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成员还是负责多以农民为主,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这就使其在管理还是技术上受到诸多的限制。再加之资金紧张,这就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没有能力聘请专业化的人才进行管理,专人不才缺乏,这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制约。
二、优化农民合作组织的应对措施
(一)加快宣传促进,培养高素质人才
培养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通过产学研相结合推进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把教学、科研、生产环节紧密结合起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既有利于深化高等院校的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任务的完成,又能促使高校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和推广。依靠培训,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技术、管理人才培训补贴力度,在经济上保障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健全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控制度
要完善治理结构,必须建立紧密结合、分工明确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同时健全营销、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社员主体地位和民主平等的权利。利润分配应坚持按社员出资额度、交易量额度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出资额、交易额返还比率进行利益分配。但是采取这种利益分配方式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会员的最高出资额度以及按出资额比例返还盈余的比率,以便限制当地政府或龙头企业在组织内部的财产支配权。
(三)规范法律体系,加大扶持政策
资金支持政策。对依照合作社基本规定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实行资金补贴,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生产标准化、建设新品牌等,以改善农民合作组织经营资金短缺的状况。
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金融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解决资金困难,切实解决其贷款难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农合组织销售的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能降低农合组织的运作成本,将资金用于其他业务拓展上。
(四)增强合作社服务意识,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服务意识不够强,有极少部分甚至存在着谋私利的现象,同时由于资金困难,相关的服务设施不健全,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没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设施支持,无法将有特色的农产品推广出县出省,合作社在这方面需要强化并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及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销量,从而提高合作社经济收入,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定期分到红利。
(五)创新发展机制
鼓励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和人员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业科技部门和合作组织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互相补充。在经营服务上,要努力开拓农产品销售业务,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运行机制上,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明确合作组织和农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并约束各自的行为,逐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其有效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确保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中,对推动农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及农村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起来当前农村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这对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任禾,臧薪宇,李月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方向[J].农业科技管理,2010,(06).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问题;应对措施
一、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开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走上了法制化规范的道路。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法的不规范性越来越表现出来,无法准确的对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进行明确,由于农民合作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从而导致农民合作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使其在获取资金支持及享受优惠政策时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专门针对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农合组织在经营管理方面法律依据缺失,这对于农合组织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及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二)资金严重缺乏
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多种融资渠道,不仅可以从信用社进行贷款,而且还可以通过民间高利贷及农户出资等形式来获取资金的支持,但这三种形式所能够获得的资金十分有限。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其自身资金十分有限。同时政府政策无法及时到位,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再加之农民合作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而且农村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不愿意将贷款提供了规模小及水平低的农民合作组织。
(三)运行机制缺乏规范性
首先,产权界定不明晰。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在建立时,由于农民社员自身资金十分有限,所以所占份额较少,主要由政府部门、龙头企业、农资公司及能人大户进行控股,这就导致农民合作组织是由少数出资者进行控制,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产权制度规定不合理。在当前执行的农民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合作组织产权制度中,对于成员退社时可以带走相应的账户内的公积金,这不仅导致农民合作组织投资激励缺失,而且还极易给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稳定性带来较大的影响。
最后,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在合作社法中规定可以将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返还或是分配给成员,但由于农民合作组织产权关系不明晰,这就导致盈余分配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四)重视数量,忽视质量
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较多,但却有很大一部分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不正常的运行状态下,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是一个空壳,无法有效的发挥带动农民发展的重要作用。目前在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够具有良好效益,而且带动农民致富的合作社数量极少,合作社的质量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五)服务功能差,带动作用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服务性机构,需要通过引进新技术,吸收好的经验来充分的发挥合作社的带动作用,使其能够引领农民共同致富,加快推动农村的健康发展。但当前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自身服务性功能较差,不仅没有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材料采购渠道,而且也没有为农民打开市场销售的路径,更不用说提供一些特殊农产品的专业化技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起到的带动作用较弱。
(六)缺乏专业性人才
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成员还是负责多以农民为主,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这就使其在管理还是技术上受到诸多的限制。再加之资金紧张,这就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没有能力聘请专业化的人才进行管理,专人不才缺乏,这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制约。
二、优化农民合作组织的应对措施
(一)加快宣传促进,培养高素质人才
培养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通过产学研相结合推进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把教学、科研、生产环节紧密结合起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既有利于深化高等院校的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任务的完成,又能促使高校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和推广。依靠培训,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技术、管理人才培训补贴力度,在经济上保障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健全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控制度
要完善治理结构,必须建立紧密结合、分工明确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同时健全营销、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社员主体地位和民主平等的权利。利润分配应坚持按社员出资额度、交易量额度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出资额、交易额返还比率进行利益分配。但是采取这种利益分配方式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会员的最高出资额度以及按出资额比例返还盈余的比率,以便限制当地政府或龙头企业在组织内部的财产支配权。
(三)规范法律体系,加大扶持政策
资金支持政策。对依照合作社基本规定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实行资金补贴,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生产标准化、建设新品牌等,以改善农民合作组织经营资金短缺的状况。
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金融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解决资金困难,切实解决其贷款难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农合组织销售的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能降低农合组织的运作成本,将资金用于其他业务拓展上。
(四)增强合作社服务意识,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服务意识不够强,有极少部分甚至存在着谋私利的现象,同时由于资金困难,相关的服务设施不健全,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没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设施支持,无法将有特色的农产品推广出县出省,合作社在这方面需要强化并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及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销量,从而提高合作社经济收入,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定期分到红利。
(五)创新发展机制
鼓励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和人员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业科技部门和合作组织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互相补充。在经营服务上,要努力开拓农产品销售业务,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运行机制上,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明确合作组织和农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并约束各自的行为,逐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其有效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确保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中,对推动农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及农村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起来当前农村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这对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任禾,臧薪宇,李月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方向[J].农业科技管理,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