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曲直,仲裁为你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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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对外贸易飞速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在贸易经济的另一极,却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若干“纠纷”和“争端”,且呈日益扩大化趋势。当下,许多外贸企业将寻求解决“纠纷”的目光转向仲裁裁决,体现了一种仲裁的“意识觉醒”;当觉醒的“仲裁意识”为大多数企业接受之时,我国的仲裁机构任重而道远,做大做强品牌尤成当务之急。
  
  主持人:这些年来,我国外贸如江河奔腾,发展很快,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外贸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跨出国门,搏击国际市场,谈判桌上的进出口业务量也在屡创新高。如果以历史的眼光审视,让人大有耳目一新之感。然而,无须讳言,在外贸大幅增长的另一极,却也“纠纷”不断,有关此类“纠纷”,不仅时有所闻,而且频频见诸报章。不少外贸企业,特别是以“民营”为主的外贸企业,或沉浮于贸易纠纷“旋涡”,疲于应对;或四处奔走,寻求“公平、公正”之剑的援手,为“纠纷”所累。有迹象表明,外贸纠纷目前似已进入“多发期”,且呈现日益扩大化趋势。如何未雨绸缪,防范或遏止“纠纷”的高发势头,固然是外贸界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纠纷”发生后,如何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业界和法律界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中國外贸高速增长,但出现了大量“纠纷”
  
  


  岑富荣:2006年,中国外贸继续了2002年以来年度增幅未曾低于20%的高速增长态势。据有关数据统计,这一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7606.9亿美元,同比增长23.8%。2006年,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继续快速增长,与欧盟、美国和日本前三大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均超过2000亿美元。2006年,上海口岸外贸进出口4287.5亿美元,同比增长22.3%,几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其中,外资企业进出口额所占比重64.2%;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增长44.4%,增幅列各类型企业之首;国有企业的进出口总额增长10.1%。在全球范围,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从外贸走势看,近年来中国外贸高速发展有许多特点,如货物贸易进口增速回升、全球范围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但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也愈演愈烈,贸易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
  田忠法:总体上,我们可以将国际经贸领域的纠纷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就是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时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量大面广,比较普遍。第二类是发生纠纷后需通过行政救济手段解决的争议,目前比较多的是公平贸易方面的纠纷,也就是WTO规则下涉及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纠纷。第三类是商业欺诈,属于刑事犯罪问题。
  国际经贸纠纷有几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一般性国际贸易纠纷,如外贸合同纠纷。由于外贸主体剧增,外贸纠纷随之剧增。在国际贸易中,这类纠纷较为常见,在今后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纠纷中仍将扮演“主角”。另外一种是外商投资纠纷。在外资管理中,有大量争议是政府部门以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的。当事人如果达成和解,纠纷也就解决了;不能和解的,则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还有一种是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在发展中,产品的技术含量逐步提高,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但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往往只重视有形资产,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十分薄弱,很容易引发“纠纷”。海商海事纠纷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外贸纠纷,货物所有权在转移过程中,会产生包括货物保管和货运费用支付在内的问题,引发“纠纷”。
  


  孙方曙:20世纪80年代初,上海国有性质的专业外贸公司仅18家。现在有多少?至少上万家吧。外贸企业不仅数量多,而且企业性质也呈多元化,经营触角几乎延伸到了各行各业。随着外贸主体增加,竞争加剧,人民币一再升值,传统出口产品退税一减再减,大大压缩了盈利空间。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非常被动,由于确立了出口指标,急需业务量,容易忽视市场风险。因外贸代理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很多外贸企业在业务操作时与生产企业既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为的是既能保住指标,又能享受退税,可谓用心良苦。这种“假购销,真代理”的做法,也很容易引发外贸纠纷。
  岑富荣:对应于我国外贸形势的高速发展,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CIETAC)上海分会为例,受案数量逐年上升,至2007年3月累计受理1680余件国际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2005年至2007年,“贸仲”上海分会共受理国际贸易案件124件,其中包括一般货物、原材料、成套设备买卖、技术转让、独家代理、产品经销以及特许经营等争议类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除来自中国大陆,还涉及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巴巴多斯、南非、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贸仲”上海分会受理的国际贸易仲裁案件数量的连年增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我国外贸的高速增长,企业间的国际贸易纠纷也日趋增长,且性质日趋复杂。
  
  中国贸易纠纷的成因
  
  


  主持人:我国战国时代有位辞赋家宋玉,在说起风的生成时有一段妙言:“风在大地上生成,从青苹这种水草的末梢飘起,逐渐进入山溪峡谷,在大山洞的洞口怒吼,然后沿着大山弯曲处前进,在松柏之下狂舞。”可见,风的生成,有迹可寻。推而广之,国际贸易纠纷的发生,也是有因可寻,有迹可循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涉及我国的外贸体制,也涉及外贸企业自身的问题。国际市场充满利益诱惑,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外贸企业忽视了潜伏在激烈竞争外壳背后的风险,有的急功近利,盲目交易,有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缺失。在生机勃发的国际贸易领域,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的确立,以及尽快走出法律认知的“洼地”,显得格外重要。
  田忠法:“纠纷”增多的原因可以列出几条:第一,外贸主体增多,业务量剧增。在增加的外贸主体中,除了一部分外资性质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比较规范,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考虑比较多的是经济效益,缺乏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第二,贸易和投资活动迅速发展,主体间权益冲突加剧。以往的贸易纠纷,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一般不含有技术或知识产权等因素,但现在大量的贸易纠纷却和技术或知识产权等因素纠缠一起。第三,进口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意识,滋生了贸易保护主义,这在相当程度上为“纠纷”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李志刚:中国外贸发展很快,但国际贸易环境却变得越来越复杂,如反倾销、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市场准入,还有贸易陷阱和商业欺诈等问题不断出现,面对这些或已公开,或尚在隐形状态的问题,我们不少外贸企业的市场作为却是越来越简单化。目前,千军万马做外贸已是中国外贸的一大景观,而既掌握外贸理论,又熟悉外贸实务的人却少之又少,懂得国际贸易法律的就更少了。“订单至上”的市场观念盛行,从近年来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外客户不仅钻我们“订单至上”观念的空子,而且还利用交易时的强势地位,提出种种不利于我们外贸企业的条款,如额外要求企业担保,出具银行保函,争议解决办法坚持在境外,法律适用坚持外国法,工作语言坚持非汉语等,一些外贸公司或不明就里,或不得以而为之,为争取订单而一味迁就,“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王秋潮:我国对外贸易主体成几何级数的增加,带来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外贸专业人才缺乏,外贸法律人才尤其匮乏。稍有一点外贸经验的人就涉足对外贸易,对于法律重要性认识非常不够,贸易纠纷的发生大多是对法律的不了解。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外贸主体增加,竞争加剧,无论进出口,出现“抢订单”,而且,“抢订单”现象越演越烈,为争取客户而恶性竞争,不按市场规律操作。有些企业为了拿到订单,一再降低贸易条件,合同签订后又变更,认为只要拿到订单,以后再商量再变更,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殊不知,一旦签订了合同,那就要严格履行。这种情况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原因。
  


  孙方曙:商品的市场容量是有限的,商家为争取到有限的客户,竞相压低产品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交易,造成倾销,授人以话柄。为了揽到业务,有些外贸企业在和客商谈判时,过于迁就,“骗商”应运而生。谈判伊始,“骗商”设下圈套,引诱你,使你不能自拔。外贸风险大,较为明显的是汇率风险和政策风险。所以,外贸企业需要提高风险意识,要建立预警机制,预防在先。设立法律部门并发挥其作用很有必要。随着贸易的全球化进程,从事外贸的人不仅要有外贸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因此,专业人士的指导不可或缺。减少国际贸易纠纷,不仅需要当事人加强自我防范,公司领导要重视,而且也需要政府加强对外贸的正确管理与引导。当事人在主观上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客观上要自觉按国际惯例规范经营行为。
  王秋潮:有些外贸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不签订正式合同,什么样的协商过程都是无所谓的。事实上,外贸交易过程中的很多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都有可能构成合同条件,不能认为只要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就不会存在法律责任。无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还是中国的《合同法》,信件、意向性协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都可能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这一点一定要重视。外贸公司签订了合同,一定要有严格履行合同的意识。诸如“没付钱,我大不了不要货”; 或者“没交货,我大不了不收钱”等认识,都是错误的。合同一旦签订,不论没有付款,抑或没有交货,都应该严格履行。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在外贸合同特别是周期较长的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市场变化、汇率变化、社会事件(比如SARS),等不可抗力,是否能构成法律免责事由,应当在案件审理中判断,而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
  
  国际贸易风险需要引起警惕
  
  主持人:“智能多失,道法万全”。意思是说,只依仗自己的聪明能干会出现失误,遵照法律行事就不会有差错。国际市场,风云多变,很难奢望在千万宗交易中不出现一点“闪失”。外商往往利用中方急于交易的心理,在交易环节、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设置陷阱,使中方当事人“钱货两空”,甚至付出高昂的赔偿金额。面对激烈竞争的外贸格局,我们如何不凭藉自己的“智能”行事,规避常见的交易陷阱?在风险意识、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缺失的同类外贸企业中,我们如何“独善其身”,避免“纠纷”,并且不被“纠纷”所累?有专家说,我国企业在出口化学品、纺织品、服装、包、鞋等货物时,尤其是出口到欧美、日本等国家时,应尽量全面了解这些国家对相关货物质量标准的强制性立法,出口符合这些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这样才能跨越这些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建立长久稳定的贸易关系。此话,可谓精当。
  陈治东: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开放,外贸实践和外贸环境越来越复杂,不断涌现新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结合我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经验,我认为以下几方面风险需要警惕。
  第一,外方当事人在境外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两个名称完全一样的公司,比如一家公司设立在香港,一家公司设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英文简称),名称完全一致。所有的交易在香港进行操作,香港公司进行接洽,但事实上却以B.V.I.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唯一的区别,在于合同条款中极易忽视的“本合同项下的买方/卖方是在B.V.I.设立的一家公司”这句话,或者在合同上用很小的字体打上该公司在B.V.I.的注册地。当中方以香港公司违约为由诉诸法律时,香港公司则以系争合同的主体是B.V.I.公司为由,规避法律责任。由于在B.V.I.设立的是离岸公司,资产极少,无法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很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有办事机构,交易中外国客户虽然全过程参与,但交易行为包括工厂勘查、验货、签发证书,都由办事机构人员进行,由其下达交易指令。国际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外国客户通过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人员从事交易行为,但中方没有得到任何一张由外国公司出具的授权境内办事机构人员的书面文件,发生纠纷后,法律无法制约。
  第三,外贸公司进行外贸代理,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外贸代理风险很大,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外贸公司作为代理商代理进出口,争议集中围绕外贸公司的身份到底是代理人,还是独立购销合同一方,身份非常模糊。以出口业务为例,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不能退税,必须由国内供货商与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由国内供货商开立增值税发票。然而,一旦货物出运后因外商违约或者向银行提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无法获得货款时,供货商极有可能以其开立增值税发票而作为两者关系属于购销关系的证据;在购销关系下,即使外贸公司无法从外商处获得货款,仍要作为购销合同的买方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由于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可能承担第一性责任。
  黄文:关于产品标准,通常都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事实上,各国还有一些强制性技术标准或环保标准,至少进口商要遵循这些标准要求,否则将受到处罚。当然,它也有义务告知出口方相关的标准要求以避免风险。现在有一种情况,即不少发达国家标准技术化、技术专利化,你要达到它的技术标准,就必须使用他人专利,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费。这样,本来就无多少利润的出口就更加无利可图了,有的甚至还要亏本,结果大大阻碍了出口。若外贸企业明知技术标准或环保标准,而出口产品不能达标的,将有可能承担产品责任,风险极大。欧盟设立一次性打火机儿童保护标准的风波,就严重地影响了中国一次性打火机的出口。《国际市场》杂志“出口须知”栏目刊载的各国产品标准要求、进口政策,为外贸企业提供了信息,值得一看。
  陆韧:还有一个关于DVD播放机的案例。进口国国内对于DVD播放机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我国的外贸企业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同时,由于进口国市场有“无条件退货”的制度,造成大量退货。如果中国企业的产品要符合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向美国相关专利技术持有人支付高额专利授权费,这又造成了产品成本的大幅提高,事实上导致产品无法有效地进入该进口国市场。
  
  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约束性
  
  主持人:国际贸易的“纠纷”和“争议”不可避免,需要寻求一种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解决争议的机构可以是中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有可能是国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也叫公断,是法院诉讼之外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最为制度化的形式,适用于公司、商号、团体或个人间的商事争议。仲裁无疑是解决当下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当事人应关注的是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的效率和成本差异。当买卖双方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后,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岑富荣: 作为致力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著名机构之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上海分会对于国家经贸领域的发展颇为关注。然而,国际贸易既有国家间贸易政策方面的摩擦和冲突、也有企业间商事交易的争议和纠纷。从企业具体交易所产生的争议而言,必然需要有一定的處理或解决方法。事先选择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和可信赖的解决机构,可以保障商界精英的利益。在全球推崇ADR(“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背景下,商事仲裁已成“理性保障”的主角。
  陆韧:在解决跨国界的商事纠纷中,由于诉诸法院可能产生的管辖权冲突、选择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问题,仲裁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和解和调解相比,仲裁的特点是: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和解与调解的结果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具有强制作用;仲裁费用较低,仲裁程序较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和法律的专家,有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
  李志刚:我特别注意到“贸仲”《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这是一条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其他仲裁机构的一项特殊规定。“贸仲”的规则承认当事人庭外非仲裁前提下和解,并可以依据庭外和解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做出裁决,该裁决具有可执行强制力。当某一争议发生时,当事人、代理人的意思自治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且同时这种自制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强制力,每个当事人代理人能够成为自己的法官。这是仲裁的特性所决定的,仲裁的吸引力在这一点上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黄文:由于各国司法独立,一国的法院判决不能理所当然地在另一主权国家得到执行,这需要两个主权国家订立相互承认及执行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来解决,目前中国与10多个国家签订了这方面的司法互助协议,相对于与中国有贸易交往的国家而言,这仅是一个很小的比例,而且很多主要贸易大国未签订双边协议,中国法院的判决执行受到了一定限制。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而且该公约于1984年4月22日起开始对我国生效。根据该公约,任何一个参加公约的主权国家都应当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至目前为止,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几乎囊括了世界所有主要的国家,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得到执行。这是仲裁优势给外贸经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好处。
  据“贸仲”统计,中国的仲裁裁决已在近3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实际执行,中国当事人借此追回了损失。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对于这一因素予以高度的重视。
  陈治东:仲裁与诉讼相比,其境外执行除了体现在可以执行的国家数量优势外,还体现在承认及执行裁决的审查标准。纽约公司的各缔约国法院在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其审查标准仅仅依据《纽约公约》,审查标准是单一的。而法院判决的审查标准在世界范围那根本没有统一,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可能统一化。因此,即使中方在诉讼中胜诉,各国法院没有共同的标准可以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司法判决。仲裁的优越性体现在:即使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制不同,但是因为存在总共有140个缔约国的《纽约公约》体制,即使裁决存在细小的瑕疵,也不会影响仲裁的可执行性,各国法院通常不会随意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
  
  “仲裁意识”的觉醒
  
  主持人:仲裁,是解决“外贸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引起了不少外贸企业,尤其是一些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相对弱小的外贸企业的重视。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也可以说,体现了我国外贸界对于解决贸易纠纷的一种“意识觉醒”。但是,对于仲裁这一行之有效的商事纠纷的解决,还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和个人并不了解,或知之不多。看来,在认识上,我们还需要着力推解,着力拓展仲裁的社会触角。当然,对于如何树立仲裁“品牌”,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素质与业务能力,增强服务意识,促使企业在格式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亦是仲裁工作的题中之义。
  岑富荣:“贸仲”是中国第一家商事仲裁机构,已走过半个多世纪历程,为中国商事仲裁国际化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回眸半个世纪以来“贸仲”的发展,一条轨迹清晰地出现在我们面前:“引进国际仲裁理念的初创时期”、“学习国际仲裁经验的调整成长时期”、“健全仲裁制度,实现受案数量跃居世界前列的高速发展期”、“结合国际国内经济趋势完善仲裁服务格局的深化扩展期”,经历了4个不同时期的“贸仲”,机构由小到大、业务由摸索到创新、实力由初露头角到一展峥嵘,其稳健发展的历史轨迹,彰显了中国经济不断开放和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成果。
  陈治东:上海将要建成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事实上每个“中心”都是相互关联的,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有公信力的争议解决机构。涉及重大的航运纠纷现在都在伦敦、中国香港、ICC解决,从中体现出交易主体对中国的争议解决机构还不够了解,因而也缺乏信任感。“贸仲”、海事仲裁委的发展可以弥补这方面缺陷,“贸仲”经过50年发展,已树立了一定的信誉。对“贸仲”本身来讲,如何提高素质是一个大课题。另外,除贸易、投资以外,金融全球业务也逐步扩大,我们应当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眼观世界。吸引国际知名仲裁员为当事人服务,更好地体现国际性。
  田忠法:仲裁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已经获得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认可,但是还需要做好仲裁的宣传推广工作。实际上,国际上商事纠纷更多地都是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不长,社会对于仲裁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误区。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仲裁方式的宣传推广工作,开展仲裁员队伍建设,推动仲裁机构的品牌建设,把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提高到新的水平。
  岑富荣:中国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和新型开放的巨大市场不仅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而且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广泛商机。面对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态势,面对上海“四个率先”的发展要求以及2020年实现上海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仲裁将越来越发挥其重要作用。国际贸易长期以来作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标志性领域之一,必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脱颖而出。
  随着经贸领域商事纷争的不断增多,国际贸易领域拓展涉外仲裁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对我们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我们的仲裁事业提供了发展契机。“贸仲”上海分会应着力依靠地处上海的信息资源优势,密切关注世界经济发展动态,认真研究国际仲裁发展态势,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事务,保持与国际同步和互动发展,坚持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民间性,运用仲裁灵活高效的专业特点,及时有效地解决国内外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努力营造友善的仲裁氛围,提升国际仲裁的竞争力,切实增强国际仲裁的吸引力和公信力,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经贸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有序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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