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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法学界共识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司法实践大量合同僵局急需破解,故允许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具有实践性与必要性。经过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文中出现类似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即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该条款出台后备受争议,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不一致情形。故本文主要论述该规则出台之必要性,同时对现行该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