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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其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支付“对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二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补偿;三是非流通股股东缩股。尽管法律形式表现不同,但这三种“对价”方式经济实质是一致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在财务反映上都是通过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进行调整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尚没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笔者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