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分析其原因并给出治理措施,有利于缓解人地矛盾,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本文结合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及其成因,探究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 宅基地闲置 成因 措施 宅基地流转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需求十分旺盛。一方面,国家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订了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我国城镇化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受土地资源瓶颈的制约;另一方面却发现,伴随城镇化的推进,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却存在普遍被闲置或废弃的问题,“一户多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与我国集约用地的原则相互矛盾。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分析其原因并给出治理措施,有利于缓解人地矛盾,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复垦利用,优化结构布局,盘活土地存量,保障粮食安全。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
我国地大物博,国土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农村宅基地分布太过分散且时常有变动,各地区间的差异也比较大,因此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官方数据来显示宅基地的闲置率。但是由于宅基地在我国土地管理利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内外众多学者选择了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宅基地进行了闲置状况调研,并且得到了许多不同的结论。
学者张水峰、金兆怀(2015)基于江西省八个县的农村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许多村子中空房数与全村房屋的比率大约是70%,宅基废弃空置率约为17%;杨亚楠、陈利根和龙开胜(2014)对河南、甘肃两省工8个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得到的结果显示闲置宅基地的面积占总宅基地面积的比例大概为23.84%;司文峰和宋魁对湖南省衡山县农村进行了调研,发现当地22.5%的家庭存在闲置宅基地的情况,并对闲置宅基地的年限进行了统计,发现当地农村宅基地闲置近5年内占比49.5%,近5-10年占比32.5%,10年前占比18%,这些数据都显示出当地近年来宅基地闲置的速度在不断加快,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显著;吕书军、刘颖莹(2015)经过调查发现,河南新乡宅基地全部使用的用户竟然不到50%,部分使用获完全闲置的比率占了约52.2%,宅基地使用效率十分低。前几年有关专家对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情况进行统计后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量大概在10%~15%,结合学者们最新的调查数据,不难看出我国闲置宅基地的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产生的原因
1.城市化的发展
众多学者认为,宅基地闲置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分不开的。现在,大量农民工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浪潮下进城务工,并且凭借自己的努力在城市购买房屋或者租住房屋。便利快捷的城市生活方式使得部分农民工选择长期定居城市,因此农村的房子没人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
2.利益驱动
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工业对劳动力需求不断增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村许多青壮年劳动力会选择外出务工,有的甚至是举家外出。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的追求也提升了,许多人为了出行方便,在公路两旁新建房屋,导致以前老的宅基地被闲置。根据学者们的调研,还有一部分农民外出务工并在城市购买了住房,但是随着国家不断的搞建设,一旦他们的宅基地被征收了,则他们会获得一大笔补偿金,因此很多人在次利益驱动下选择了将自己的宅基地闲置。
3.法律制度的原因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下,许多农民进城务工并选择长期居住城市,但我国以前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分开的,这就造成了很多实际居住在城市但是却不是城市居民的情形出现。而这种居住城市却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心理会有一定的自卑感,也较缺乏安全感,因此他们中的很多人将宅基地当作一种保障,一旦失去了宅基地,就失去了一种保障,因此保有宅基地是他们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的土地法制度规定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无偿使用,没有完全的收益,不可自由买卖以及不可出让、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的特点,农村住宅不得进行买卖,因此迁移城市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只能被闲置。
4.历史传统原因
土地作为我国亿万人民的立命之本,作为国家赋予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福利,已经成为了广大农村居民不可割舍的一部分。传统的分家方式是其中一个因素。传统的分家方式使我国“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而实际上农民并不需要这么多宅基地,因此多出来的宅基地就只能被闲置。在我国,祖宗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地方都存在“祖宅”一说,许多农民对祖祖辈辈继承下来的房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着一种特殊的感情。他们认为这个房屋内包含更多的可能是他们的家族文化,他们将此看成一种传承,不希望自己家族的传统在自己这里被切断了。在许多农民心目中,这种特殊的感情是不能被物质所替代的。以上特殊的历史传统原因都导致了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出现。
四、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治理措施
(一)各地对宅基地治理方法的探索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人口流动由农村转向城市,出现了宅基地闲置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寻求闲置宅基地治理的有效方式也变得越发急迫。开展农村閑置宅基地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合理规划,并且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一步步推进,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出现了不同的治理方法,如陕西、江苏、四川、贵州地区,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介绍,并寻找它们之间所带来的效果以及差异,为探寻优化治理闲置宅基地的方式提供比较分析的依据。 1.陕西——地灾治理与闲置宅基地治理工作有机结合。
陕西省的治理办法是:将分散居住在高崖、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地段的村民,在政府统一规划下,农民到指定区域按照统一户型、楼高、面积自建房屋。这种闲置宅基地治理方式基于农民自愿,在迁居过程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以及相关条件进行宅基地的分配,解决了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等问题。
2.江苏无锡——以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
江苏省无锡市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治理措施主要是以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自愿将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村民将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同时对于置换进城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居住集中区范围内优先选择居住地。而对于要求进行货币补偿的农户,评估之后依照相关政策给予货币补偿,但不再另行安排安置房。对选择到工业园区置换标准厂房或折算成股份的,按照对应比例给予置换或折算股份,标准厂房的房屋产权归农户,出租产生的收益归该农户所有或由经营单位按股份分红。
3.四川成都——旧房换新房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在闲置宅基地治理上采用以村民放弃宅基地、承包地,换取城市房屋、户口和社保的方式,依据当地治理办法,凡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在全区范围里的规划区内,凭购房优惠和补贴购买定向安置居住房;入住规划聚居区的,住房按城市房产管理,办理城市房屋产权。村民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一次性取得转移就业补助费,对于放弃的土地权利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实有面积实施补偿。
4.贵州——增减挂钩引导土地集约利用
该治理方式主要由政府引导,各相关部门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由贵州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相关部门统一规划重新分配宅基地,政府给予农户旧房屋拆除补助、宅基地复垦补助及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补助。此外,村民将原宅基地、承包地退出后可办理农转非的户籍更变,承包地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搬迁到集镇或县城居住的村民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二)治理建议
1.提高农民自身参与度
在各地治理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补偿过低、分配不公、土地被剥夺、农民“被上楼”等现象,国家政策明确指出,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因此,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同时提高在治理闲置宅基地过程中农民群众的参与度。
扩大群众参与度主要体现在农民群众参与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定建设标准和风格、补偿办法、安置方式等过程。农民是治理闲置用地的主要群体,也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因此,遵从农民意愿,以农民接受、认可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并尽可能满足农民对安置房的需求,让其参与安置房建设风格、建房设计、安置方式的规划以及补偿办法安排,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积极性与参与度,从而保证闲置宅基地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2.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产权制度。对农民现有土地进行产权登记,明晰产权,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问题,明确权利主体。同时,在进行闲置宅基地治理中,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分配制度,并对整合的闲置用地进行统一的明确登记,做到权责统一,便于管理。
(2)土地流转制度。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运作的那一部分土地,其流转形式、用途都要进行明确登记,使得这部分土地实现集约利用,同时为社会带来经济财富增值。
(3)利益分配制度。对利益分配的要求体现在效率与公平上,闲置土地进行合理市场运作后产生的收益,按产权原則归集体所有,但应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允许整合后的集体土地通过市场进行运作,所得收益用于新社区的建设,或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给予农民在整个闲置土地的治理过程中真正的实惠,防止农民因土地市场运作而失去土地却得不到收益而使其利益受损。
3.完善补偿措施
(1)社会保障的完善。土地作为农民资产的一部分,在交出闲置用地使用权、承包权后,相当于放弃了原有资产。虽然农民可以获得部分的物质补偿,但比起土地来说,并不能够使农民在心理上获得比原先拥有土地时更多的安全保障。因此,在对闲置宅基地进行治理时,相关政策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2)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进城落户的意愿,也就影响着对闲置宅基地的集中治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民进城落户相关制度建设,使部分按照安置办法入住城区或者新社区的农户,可以顺利实现户籍的变更,确保进城落户的农民在城市享有与城市居民相等的社会权利。
(3)完善农民生存保障。保障农民生存权利,就是要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可以在建设新社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经营集中整合的闲置土地时,聘请农民为工人,实现其职业转变,使农民生存问题得到保障。
4.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首先,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息的管理,对农民用地的管理以及对滥用土地、违规建设等违法现象的处罚,确保土地的合理用途。同时,实现土地动态监控,及时了解土地信息以进行合理安排与风险应对。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不同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探寻宅基地退出的合适办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村居民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引导农民合理建房,逐渐使农村由分散形态过渡到集中形态。
【参考文献】
[1] 高圣平:《宅基地性质再认识》,《中国土地》2010年第1期.
[2] 曹泮天:《宅基地側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
[3] 张国华:《论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行及其实现》,法律出版社,2013年.
[4] 杨雪.农村闲置宅基地流转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0.
[5] 谢娜.两型社会建设中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1.
[6] 万广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新路径——成都“联建”政策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州学刊,2011,(04).
[7]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退出老宅基地走进新式生活[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11-13009.
作者简介:李佳蓉,女,1994年9月生,四川成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3级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关键词】 宅基地闲置 成因 措施 宅基地流转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需求十分旺盛。一方面,国家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订了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我国城镇化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受土地资源瓶颈的制约;另一方面却发现,伴随城镇化的推进,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却存在普遍被闲置或废弃的问题,“一户多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与我国集约用地的原则相互矛盾。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分析其原因并给出治理措施,有利于缓解人地矛盾,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复垦利用,优化结构布局,盘活土地存量,保障粮食安全。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
我国地大物博,国土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农村宅基地分布太过分散且时常有变动,各地区间的差异也比较大,因此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官方数据来显示宅基地的闲置率。但是由于宅基地在我国土地管理利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内外众多学者选择了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宅基地进行了闲置状况调研,并且得到了许多不同的结论。
学者张水峰、金兆怀(2015)基于江西省八个县的农村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许多村子中空房数与全村房屋的比率大约是70%,宅基废弃空置率约为17%;杨亚楠、陈利根和龙开胜(2014)对河南、甘肃两省工8个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得到的结果显示闲置宅基地的面积占总宅基地面积的比例大概为23.84%;司文峰和宋魁对湖南省衡山县农村进行了调研,发现当地22.5%的家庭存在闲置宅基地的情况,并对闲置宅基地的年限进行了统计,发现当地农村宅基地闲置近5年内占比49.5%,近5-10年占比32.5%,10年前占比18%,这些数据都显示出当地近年来宅基地闲置的速度在不断加快,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显著;吕书军、刘颖莹(2015)经过调查发现,河南新乡宅基地全部使用的用户竟然不到50%,部分使用获完全闲置的比率占了约52.2%,宅基地使用效率十分低。前几年有关专家对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情况进行统计后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量大概在10%~15%,结合学者们最新的调查数据,不难看出我国闲置宅基地的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产生的原因
1.城市化的发展
众多学者认为,宅基地闲置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分不开的。现在,大量农民工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浪潮下进城务工,并且凭借自己的努力在城市购买房屋或者租住房屋。便利快捷的城市生活方式使得部分农民工选择长期定居城市,因此农村的房子没人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
2.利益驱动
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工业对劳动力需求不断增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村许多青壮年劳动力会选择外出务工,有的甚至是举家外出。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的追求也提升了,许多人为了出行方便,在公路两旁新建房屋,导致以前老的宅基地被闲置。根据学者们的调研,还有一部分农民外出务工并在城市购买了住房,但是随着国家不断的搞建设,一旦他们的宅基地被征收了,则他们会获得一大笔补偿金,因此很多人在次利益驱动下选择了将自己的宅基地闲置。
3.法律制度的原因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下,许多农民进城务工并选择长期居住城市,但我国以前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分开的,这就造成了很多实际居住在城市但是却不是城市居民的情形出现。而这种居住城市却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心理会有一定的自卑感,也较缺乏安全感,因此他们中的很多人将宅基地当作一种保障,一旦失去了宅基地,就失去了一种保障,因此保有宅基地是他们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的土地法制度规定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无偿使用,没有完全的收益,不可自由买卖以及不可出让、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的特点,农村住宅不得进行买卖,因此迁移城市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只能被闲置。
4.历史传统原因
土地作为我国亿万人民的立命之本,作为国家赋予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福利,已经成为了广大农村居民不可割舍的一部分。传统的分家方式是其中一个因素。传统的分家方式使我国“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而实际上农民并不需要这么多宅基地,因此多出来的宅基地就只能被闲置。在我国,祖宗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地方都存在“祖宅”一说,许多农民对祖祖辈辈继承下来的房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着一种特殊的感情。他们认为这个房屋内包含更多的可能是他们的家族文化,他们将此看成一种传承,不希望自己家族的传统在自己这里被切断了。在许多农民心目中,这种特殊的感情是不能被物质所替代的。以上特殊的历史传统原因都导致了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出现。
四、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治理措施
(一)各地对宅基地治理方法的探索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人口流动由农村转向城市,出现了宅基地闲置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寻求闲置宅基地治理的有效方式也变得越发急迫。开展农村閑置宅基地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合理规划,并且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一步步推进,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出现了不同的治理方法,如陕西、江苏、四川、贵州地区,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介绍,并寻找它们之间所带来的效果以及差异,为探寻优化治理闲置宅基地的方式提供比较分析的依据。 1.陕西——地灾治理与闲置宅基地治理工作有机结合。
陕西省的治理办法是:将分散居住在高崖、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地段的村民,在政府统一规划下,农民到指定区域按照统一户型、楼高、面积自建房屋。这种闲置宅基地治理方式基于农民自愿,在迁居过程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以及相关条件进行宅基地的分配,解决了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等问题。
2.江苏无锡——以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
江苏省无锡市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治理措施主要是以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自愿将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村民将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同时对于置换进城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居住集中区范围内优先选择居住地。而对于要求进行货币补偿的农户,评估之后依照相关政策给予货币补偿,但不再另行安排安置房。对选择到工业园区置换标准厂房或折算成股份的,按照对应比例给予置换或折算股份,标准厂房的房屋产权归农户,出租产生的收益归该农户所有或由经营单位按股份分红。
3.四川成都——旧房换新房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在闲置宅基地治理上采用以村民放弃宅基地、承包地,换取城市房屋、户口和社保的方式,依据当地治理办法,凡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在全区范围里的规划区内,凭购房优惠和补贴购买定向安置居住房;入住规划聚居区的,住房按城市房产管理,办理城市房屋产权。村民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一次性取得转移就业补助费,对于放弃的土地权利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实有面积实施补偿。
4.贵州——增减挂钩引导土地集约利用
该治理方式主要由政府引导,各相关部门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由贵州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相关部门统一规划重新分配宅基地,政府给予农户旧房屋拆除补助、宅基地复垦补助及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补助。此外,村民将原宅基地、承包地退出后可办理农转非的户籍更变,承包地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搬迁到集镇或县城居住的村民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二)治理建议
1.提高农民自身参与度
在各地治理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补偿过低、分配不公、土地被剥夺、农民“被上楼”等现象,国家政策明确指出,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因此,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同时提高在治理闲置宅基地过程中农民群众的参与度。
扩大群众参与度主要体现在农民群众参与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定建设标准和风格、补偿办法、安置方式等过程。农民是治理闲置用地的主要群体,也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因此,遵从农民意愿,以农民接受、认可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并尽可能满足农民对安置房的需求,让其参与安置房建设风格、建房设计、安置方式的规划以及补偿办法安排,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积极性与参与度,从而保证闲置宅基地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2.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产权制度。对农民现有土地进行产权登记,明晰产权,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问题,明确权利主体。同时,在进行闲置宅基地治理中,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分配制度,并对整合的闲置用地进行统一的明确登记,做到权责统一,便于管理。
(2)土地流转制度。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运作的那一部分土地,其流转形式、用途都要进行明确登记,使得这部分土地实现集约利用,同时为社会带来经济财富增值。
(3)利益分配制度。对利益分配的要求体现在效率与公平上,闲置土地进行合理市场运作后产生的收益,按产权原則归集体所有,但应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允许整合后的集体土地通过市场进行运作,所得收益用于新社区的建设,或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给予农民在整个闲置土地的治理过程中真正的实惠,防止农民因土地市场运作而失去土地却得不到收益而使其利益受损。
3.完善补偿措施
(1)社会保障的完善。土地作为农民资产的一部分,在交出闲置用地使用权、承包权后,相当于放弃了原有资产。虽然农民可以获得部分的物质补偿,但比起土地来说,并不能够使农民在心理上获得比原先拥有土地时更多的安全保障。因此,在对闲置宅基地进行治理时,相关政策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2)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进城落户的意愿,也就影响着对闲置宅基地的集中治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民进城落户相关制度建设,使部分按照安置办法入住城区或者新社区的农户,可以顺利实现户籍的变更,确保进城落户的农民在城市享有与城市居民相等的社会权利。
(3)完善农民生存保障。保障农民生存权利,就是要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可以在建设新社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经营集中整合的闲置土地时,聘请农民为工人,实现其职业转变,使农民生存问题得到保障。
4.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首先,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息的管理,对农民用地的管理以及对滥用土地、违规建设等违法现象的处罚,确保土地的合理用途。同时,实现土地动态监控,及时了解土地信息以进行合理安排与风险应对。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不同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探寻宅基地退出的合适办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村居民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引导农民合理建房,逐渐使农村由分散形态过渡到集中形态。
【参考文献】
[1] 高圣平:《宅基地性质再认识》,《中国土地》2010年第1期.
[2] 曹泮天:《宅基地側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
[3] 张国华:《论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行及其实现》,法律出版社,2013年.
[4] 杨雪.农村闲置宅基地流转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0.
[5] 谢娜.两型社会建设中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1.
[6] 万广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新路径——成都“联建”政策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州学刊,2011,(04).
[7]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退出老宅基地走进新式生活[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11-13009.
作者简介:李佳蓉,女,1994年9月生,四川成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3级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