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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和刑罚框架的条件下,在适用方面,对职业禁止的职业范围不应进行限制,但在适用时尽量严格条件,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极大再犯危险性时才可以适用,而适用时应尽量缩小至最小的范围。同时,法律条文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业禁止的法条位置尚有调整的空间,二是以预防为重的刑罚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三是违反职业禁止的处罚中后半句应予删除,四是对职业禁止的具体适用问题需要详细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