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管制刑的历史沿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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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管制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是我国所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管制刑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有它产生、发展的特定的历史过程,也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管制刑也在不断完善。
  [关键词]管制刑;发展;完善
  管制刑是我国刑罚中的五种主刑之一,也是我国所独创的刑罚,在历史上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管制刑在立法中存在的适用率低下、执行不力等情况都比较突出,但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管制刑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仍然是我国重要的主刑之一。本文从管制刑的概念入手,阐述管制刑的产生、发展和完善。
  一、管制刑概述
  (一)管制刑的概念
  “管制”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行动自由。《法律辞典》对“管制刑”下的概念为:“管制是对犯人不予关押,而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①
  (二)管制刑的特征
  1.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是管制刑最突出的特点,也是管制刑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主要的区别。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可在原有家庭生活,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并且同工同酬,所以说管制刑是一种在社会中进行改造的方法。
  2.限制一定的自由
  前面说过,管制刑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中进行改造。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就可以像其他人一样自由自在地工作、生活,犯罪分子的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限制生活自由——要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或迁居要报告执行机关批准等;限制一定的政治自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所以说,管制刑是一种限制自由刑,这也是管制刑一个突出的特点。
  3.强调群众的参与性
  在管制刑的概念中,已经明确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而人民群众是必要的监督者。前文说过,管制刑是不予关押的,是放在社会中进行改造的,在开放的改造环境中,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来执行管制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就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来监督犯罪分子的改造。对群众参与性的强调是管制刑又一显著的特点。
  二、管制刑的产生、发展和在新旧刑法中的规定
  (一)管制刑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
  管制刑的雏形,一般都认为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就是指当时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管束”。当时的管束与现在的管制刑虽不完全相同,但在不予关押,在专门机关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改造等方面有着非常相似的地方,所以说管束是管制刑的雏形。
  作为强制措施出现的管制。在解放战争后期,出现了所谓的军事管制,在文件中的明确体现就是1948年11月15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反动分子实行管制。这种军事管制与管制刑在内容、执行方式方向都有相似之处,如被管制的人不予关押,由政府和群众加以监督改造、剥夺其政治权利、遵守法令和管制规则等。②但军事管制并不等同于管制刑,当时的军事管制不是作为刑罚出现的,而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强制措施,并且军事管制还具有过渡性、临时性的特点。管制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在法律上来讲最早是体现在1952年4月2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在该条例中,以立法的形式将管制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刑种,作为六种主刑之一,排在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后,罚金之前。此条例扩大了管制的适用范围,将管制的适用扩大到罪行较轻的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犯罪。此时的管制虽然被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明确地规定了下来,但管制此时的身份并不是单一的。管制在被作为刑罚适用的同时,还被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使用,表现在1952年颁布的另一文件——《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管制适用于反革命分子,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均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时的管制还是一种被用做管理反革命分子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说,此时的管制同时兼具行政和刑罚的双重职能。
  管制身兼双职的情形一直持续到1956年。当时,我国的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人民民主专政得到进一步巩固。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该决定结束了管制的双重身份,在这一决定中明确规定: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确定了管制的性质就是刑罚,由人民法院适用。自此以后,管制不再兼具行政职能,而只是作为刑罚适用。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出台,对管制刑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二)管制刑在新旧刑法中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因种种社会原因,并没有马上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而管制也基本是通过条例、司法解释表现出来的,缺乏系统、规范的规定。直到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1979刑法典(简称79刑法典),管制刑被确定为我国的主刑之一,并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典(简称97刑法典)中也保留了管制刑,并进行了修改。
  1.79刑法(旧刑法)中的管制刑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79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管制刑也第一次以刑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79刑法典认真总结了以往对管制刑适用的经验,吸取历史教训,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在79刑法典中,总则中涉及管制刑的条文有8个。第28条明确规定了管制刑的地位:是我国刑罚中五种主刑之一。第33条规定了管制刑的期限和执行机关,管制刑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第34条管制刑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35条规定的是管制刑的解除。第36条规定的是管制刑的刑期计算。第51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第64条第一款第二段规定的是管制刑的数罪并罚。第71条规定的是减刑问题。在79刑法典中,涉及管制刑的分则条文有19个,涉及24种罪名,分布在反革命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妨害婚姻家庭罪共四章中。在79刑法典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刑法中,又有11个条文中的12种犯罪规定有管制刑。   2.97刑法(新刑法)中的管制刑
  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即97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在修订过程中,关于管制刑的存废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立法者权衡之后,还是保留了管制刑,但在79刑法的基础之上对管制刑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在97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涉及管制刑的仍然是8个条文,但在79刑法的基础之上做了修改:删除了一些内容,删除了管制刑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文字表述。因为刑罚都是由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作为主刑的管制也是如此,因此,删除这一规定不但不会妨碍管制刑的适用而且使得刑法条文更加科学精炼。将旧刑法中的“服从群众监督”改为“服从监督”。增加了一些内容,在第39条第一款增加了管制刑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是关于限制服刑人的一些政治权利——关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以及关于会客的规定;第78条第一款在规定减刑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应当减刑的规定。97刑法典扩大了管制刑的适用对象,集中体现在分则条文中。97刑法典的分则中共有86个条文102种犯罪涉及管制刑(当然,从97刑法至今,又出了7个刑法修正案,加上修正案的规定,现行刑法共有119个罪名规定有管制刑)。97刑法典中所涉及到管制刑的犯罪,不但是适用罪名的增加,同时,在分布的范围上也有所扩大。79刑法典中是分布在四个罪章里,97刑法典扩大到7个罪章,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7个罪章。③
  三、管制刑的最新完善
  管制刑的最新完善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里,新增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管制刑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禁止令就是制度创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在管制考验期内必须遵循的义务。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对于完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有着重要意义。
  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管制刑,为我国所独创,并且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管制刑出现过各种问题,但我国刑法依然保留了管制刑,并对其进行了完善,希望管制刑能发挥我们预期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做出贡献。
  [注释]
  ①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一):529。
  ②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374。
  ③张庆方.管制刑的特点与价值.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3):14。
  [参考文献]
  [1]邓双双.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D].四川: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黄正妍.管制的反思及完善[D].四川: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颜宏辉.社会变迁中的管制刑[D].云南: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4]阎少华.管制刑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162.
  [作者简介]崔樱花(1978—),女,新疆昌吉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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