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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如何协调“一国两制”下区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是四个法域面临的一大现实课题。构建“机体管辖制”,正是解决“一国两制”下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重要途径:所谓“机体管辖制”,即“飞机体管辖体制”:以协议管辖为机头,以住所地管辖为机身,以诉因发生地管辖和财产所在地管辖为机翼,以最密切联系地管辖为驱动器的管辖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