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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往往因多种原因而没有得到登记注册机关的受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文件证件,再次向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申请,使得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次受理程序,才使得公司顺利获准注册登记。
【关键词】公司;登记注册;受理程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4-
【收稿日期】2006-03-16
【作者简介】田青(1965- ),女,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陆卫东,(1964- ),男,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师。
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并非必然得到登记机关的受理,即公司登记机关可能当场退回公司申请材料也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登记机关即便核准了相关登记,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撤销该次登记。出现上述两类情形均可能引起公司登记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以使得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另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往往与公司内部错综复杂的矛盾、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出现的僵局乃至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伴,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甚至有时会将登记机关逼到十分尴尬的境地而面临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两难抉择。
公司登记机关如何顺利地启动再受理程序、防止和避免登记工作面临困境,本文试从分析启动公司登记再受理程序的若干情形入手,谈谈实际工作中如何启动再受理程序,妥善解决好相关的矛盾和问题。
一、启动公司登记再受理程序的若干情形
(一)申请人申请登记材料提交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提出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公司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不论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各个具体公司内部情况千差万别,公司股东委托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对登记材料的把握也会不同,可能造成申请人申请登记材料提交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在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按此要求予以补正,再次提出受理申请,此时,登记机关必然启动再受理程序。
(二)公司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后,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公司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后,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改正错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关登记。此时,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
(三)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后,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此情形与上述第二种情况基本一致,违法公司同样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改正错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关登记。此时,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
(四)公司根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人如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同时,提交了新的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
二、启动公司登记再受理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后,应注意是否准予受理和是否准予登记。
1.注意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即: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注意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启动再受理程序应注意告知方式和内容。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后,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中,属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该书面通知书还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送达程序,送达成立之日方为不予受理生效之日。
(三)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应注意证据收集。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是造成无法换照、无法缴销执照等证照管理难题的主要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程序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登记机关在作出公告前,应当注意采集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据,否则所作出的公告将难以经得起复议和司法的检验。
(四)启动再受理程序应注意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启动再受理程序,对登记机
关而言,一般都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做出的。作为登记机关应当明确自身职责,防止牵扯到公司内部矛盾的漩涡中而难以自拔。同时也不要推诿扯皮,要敢于面对矛盾,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帮助公司化解内部矛盾,必要时可动员公司矛盾各方诉诸法院,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打破公司僵局。
【关键词】公司;登记注册;受理程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4-
【收稿日期】2006-03-16
【作者简介】田青(1965- ),女,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陆卫东,(1964- ),男,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师。
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并非必然得到登记机关的受理,即公司登记机关可能当场退回公司申请材料也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登记机关即便核准了相关登记,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撤销该次登记。出现上述两类情形均可能引起公司登记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以使得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另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往往与公司内部错综复杂的矛盾、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出现的僵局乃至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伴,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甚至有时会将登记机关逼到十分尴尬的境地而面临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两难抉择。
公司登记机关如何顺利地启动再受理程序、防止和避免登记工作面临困境,本文试从分析启动公司登记再受理程序的若干情形入手,谈谈实际工作中如何启动再受理程序,妥善解决好相关的矛盾和问题。
一、启动公司登记再受理程序的若干情形
(一)申请人申请登记材料提交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提出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公司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不论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各个具体公司内部情况千差万别,公司股东委托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对登记材料的把握也会不同,可能造成申请人申请登记材料提交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在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按此要求予以补正,再次提出受理申请,此时,登记机关必然启动再受理程序。
(二)公司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后,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公司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后,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改正错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关登记。此时,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
(三)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后,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此情形与上述第二种情况基本一致,违法公司同样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改正错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关登记。此时,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
(四)公司根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人如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同时,提交了新的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启动再受理程序。
二、启动公司登记再受理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后,应注意是否准予受理和是否准予登记。
1.注意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即: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注意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启动再受理程序应注意告知方式和内容。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再受理程序后,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中,属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该书面通知书还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送达程序,送达成立之日方为不予受理生效之日。
(三)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应注意证据收集。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是造成无法换照、无法缴销执照等证照管理难题的主要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程序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登记机关在作出公告前,应当注意采集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据,否则所作出的公告将难以经得起复议和司法的检验。
(四)启动再受理程序应注意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启动再受理程序,对登记机
关而言,一般都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做出的。作为登记机关应当明确自身职责,防止牵扯到公司内部矛盾的漩涡中而难以自拔。同时也不要推诿扯皮,要敢于面对矛盾,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帮助公司化解内部矛盾,必要时可动员公司矛盾各方诉诸法院,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打破公司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