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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中,信用具有道德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双重含义,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与商誉均指他人对民商事主体经济方面的评价.信用侧重于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评价,商誉则泛指对商事主体综合经济素质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信用权具有人格权的法律属性,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权与商誉权则同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只规定信用权而不规定商誉权,以突出立法对全社会经济信用树立的倡导、指引与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