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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实践中“林权”一词已被广泛使用,但对其内涵,无论是在政策法规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抑或在实践中,都缺乏清晰、科学的界定。本文在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从林权客体、主体、表现形式、性质等几个方面提出重构林权概念的建议,并认为我国林权的权利体系结构可由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两大类权利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