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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以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法律社会化的趋势在促使社会法这一法域出现的同时 ,还导致了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渗透和融合及混合权利的产生。混合权利强调对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保护的平衡 ,其实质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知识产权的运行本体和运行过程无不散发出这种新型的混合权利的特质。明确知识产权所具备的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双重权利属性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