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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的通过为我国目前亟需规制的电子商务交易构建了最基本的规则框架,作为电子商务法研究基点与立法基础的数据电文制度经由《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而得以初步建立,但数据电文的效力规则尚不完整.没有数据电文的一般生效规则作为适用基础,《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收发时间规则将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电子签名法》对于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存有缺漏情形,应当补充检索到达规则,以合理分配风险.同时,确认收讫规则与收发时间规则的适用界限以及确认收讫的法律效果尚须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