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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之下,对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对待措施是题中应有之义。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正是以该政策为指导所构建的。一法、两约、四个规定是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构建的合法性来源;恢复性司法是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构建的社会学思考。品格证据被刑事法律所认可并接纳之前必须要反驳三个悖论:是否违背公平性,是否违反关联性和是否有违效率性。在构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再犯不适用、不谅解不适用和罪行严重不适用三个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