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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制定婚姻制度的动机就是婚姻的社会动机。婚姻的社会动机与个体机动是有差别的。它的出发点不是个人生活和生理,而是群体两性关系和群体生活、生育等利益。从群体性关系、群体生活和生育利益出发制定的婚姻形式具有强制性和合法性,这是婚姻的本质。制定婚姻制度所追求的社会作用,是通过婚姻的允许和禁止来实现的。也就是说社会制定婚姻制度的动机体现在允许和禁止的规定之中。从中国的婚姻发生学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在有婚姻之前的人们称谓的“杂婚”“群婚”实质上是无强制规定的“杂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