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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修改为:“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用户访问和质量分析制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