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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已近一年,我国的经济环境和价格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价格管理中学会按国际惯例行事。WTO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开放、完善、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扩大世界货物、服务贸易和生产,有效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达到改善生活、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稳定增长的目的。按照国际惯例和其基本规则要求,我国入世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放开市场,创造价格竞争的有利环境,在价格形成市场化的基础上实现国际化,实现国内国际两个价格体系对接。价格管理从宏观调控为主转变到“定规则,当裁判”上来,主要研究价格政策,制定价格法规,协调价格矛盾,维护价格秩序,调控价格水平,深化价格改革,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WTO规则的新机制和新体系,做到与狼共舞。在价格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几项基本规则:
价格管理法制化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需要遵循法规,使经济有序进行,因此,在今后的价格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树立法制观念,健全法律体系,在价格形成上实现市场化。我们要围绕《价格法》,完善市场经济及WTO所要求的价格法律体系。首先是加快对《价格法》中比较原则的内容实行量化,便于实际操作和指导,制定出台配套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其次是对市场主体的各种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对正当、合理的价格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竞争进行明确的界定,引导市场各类价格主体用好定价权,发挥价格竞争的促进作用。第三是规范政府的价格行为,不仅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原则、方法、程序进行规范和界定,特别是要尽快对政府收费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有效治理各级政府部门中混乱收费行为。第四是根据新的情况参考国际公认的法律体系规则,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国际收支等条款,保护正当竞争和公平交易,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反对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同时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独立微观实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只有他们自觉遵纪守法,价格竞争才能发挥正面作用,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我们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企业树立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执法、守法,依法经营。第五是强化执法力度,对那些违反法规,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使“依法治市”落到实处。
定价程序公开化原则——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按照我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能够由市场形成的合理的商品价格彻底放开;商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由企业依法自主制定,政府通过制定统一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水平来间接管理商品价格,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商品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兼顾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协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有利于价格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运用合同、契约、招标、投标等多种方式管理和运作,推动、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对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由国家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按照承诺的调整程序,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由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原来价格,邀请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论和辩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形成的调价方案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尽可能的引入竞争,优化成本,控制利润,使其趋向科学、合理,增强适应性和竞争力。对所有能形成竞争的,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实行市场调节,让价格在国内外大市场竞争中形成,在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放开服务市场,对目前仍由政府垄断经营的行业,如电信,特别是电力和自来水等引进竞争机制,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市场和价格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市场秩序公平原则——WTO是一个“以规则为本的贸易体制”。按照其组织结构、协议框架、动作程序、贸易规则等要求,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确定的无歧视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等原则的要求,我国的市场必须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际国内大市场。不仅要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而且要依法管理经济,更加有效的依法治价、依法管价。尽管经过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经验不足,乱加价、乱收费、低价倾销、价格垄断、恶意竞争、地方保护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等行为严重,因此,要大力整顿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职能,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不违反国际通行规则规范的前提下,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并不是放任不管,西方各国都对市场价格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和监督。对在竞争中易受损害的商品价格,政府要进行干预,以保护生产者利益;对容易形成垄断或天然垄断的商品或收费价格,政府要进行干预和管理,对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政府要进行间接控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要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使之自觉遵守国际规则规范,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要打破地区封锁的樊笼,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内企业负担尤其是缴费负担过重,导致国内产品价格高于国际价格,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强化税收、弱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实现从低费到无费的过渡。
价格竞争利润最大化原则——价格竞争的实质是获取利润,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企业为谋取利润最大化,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利用价格与竞争对手进行市场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企业经营成败的核心所在。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又是消费者接触商品时的第一感性认识,因其特殊属性而被企业作为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竞争要求企业以较低价格向市场提供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率使制造成本减少,较高的流通率降低销售成本,达到总体总成本减少,从而在单位产品成本上赢得优势,获得超额利润,最终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的胜利。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价格竞争,使企业认识到参与价格竞争是有条件和代价的,一是技术进步是价格竞争的基础,只有技术进步而减少成本,企业才具有进行价格竞争的能力;二是进行价格竞争是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企业要有足够的经济势力支持。否则,企业后继无力将会陷于经营困境甚至破产。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财贸物价局)
价格管理法制化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需要遵循法规,使经济有序进行,因此,在今后的价格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树立法制观念,健全法律体系,在价格形成上实现市场化。我们要围绕《价格法》,完善市场经济及WTO所要求的价格法律体系。首先是加快对《价格法》中比较原则的内容实行量化,便于实际操作和指导,制定出台配套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其次是对市场主体的各种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对正当、合理的价格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竞争进行明确的界定,引导市场各类价格主体用好定价权,发挥价格竞争的促进作用。第三是规范政府的价格行为,不仅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原则、方法、程序进行规范和界定,特别是要尽快对政府收费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有效治理各级政府部门中混乱收费行为。第四是根据新的情况参考国际公认的法律体系规则,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国际收支等条款,保护正当竞争和公平交易,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反对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同时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独立微观实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只有他们自觉遵纪守法,价格竞争才能发挥正面作用,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我们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企业树立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执法、守法,依法经营。第五是强化执法力度,对那些违反法规,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使“依法治市”落到实处。
定价程序公开化原则——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按照我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能够由市场形成的合理的商品价格彻底放开;商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由企业依法自主制定,政府通过制定统一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水平来间接管理商品价格,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商品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兼顾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协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有利于价格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运用合同、契约、招标、投标等多种方式管理和运作,推动、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对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由国家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按照承诺的调整程序,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由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原来价格,邀请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论和辩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形成的调价方案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尽可能的引入竞争,优化成本,控制利润,使其趋向科学、合理,增强适应性和竞争力。对所有能形成竞争的,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实行市场调节,让价格在国内外大市场竞争中形成,在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放开服务市场,对目前仍由政府垄断经营的行业,如电信,特别是电力和自来水等引进竞争机制,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市场和价格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市场秩序公平原则——WTO是一个“以规则为本的贸易体制”。按照其组织结构、协议框架、动作程序、贸易规则等要求,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确定的无歧视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等原则的要求,我国的市场必须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际国内大市场。不仅要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而且要依法管理经济,更加有效的依法治价、依法管价。尽管经过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经验不足,乱加价、乱收费、低价倾销、价格垄断、恶意竞争、地方保护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等行为严重,因此,要大力整顿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职能,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不违反国际通行规则规范的前提下,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并不是放任不管,西方各国都对市场价格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和监督。对在竞争中易受损害的商品价格,政府要进行干预,以保护生产者利益;对容易形成垄断或天然垄断的商品或收费价格,政府要进行干预和管理,对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政府要进行间接控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要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使之自觉遵守国际规则规范,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要打破地区封锁的樊笼,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内企业负担尤其是缴费负担过重,导致国内产品价格高于国际价格,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强化税收、弱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实现从低费到无费的过渡。
价格竞争利润最大化原则——价格竞争的实质是获取利润,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企业为谋取利润最大化,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利用价格与竞争对手进行市场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企业经营成败的核心所在。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又是消费者接触商品时的第一感性认识,因其特殊属性而被企业作为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竞争要求企业以较低价格向市场提供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率使制造成本减少,较高的流通率降低销售成本,达到总体总成本减少,从而在单位产品成本上赢得优势,获得超额利润,最终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的胜利。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价格竞争,使企业认识到参与价格竞争是有条件和代价的,一是技术进步是价格竞争的基础,只有技术进步而减少成本,企业才具有进行价格竞争的能力;二是进行价格竞争是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企业要有足够的经济势力支持。否则,企业后继无力将会陷于经营困境甚至破产。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财贸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