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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汉代,儒生是指通晓、研习儒家经典的学者;文吏是指明习法律的官员,即所谓刀笔之吏。儒生与文吏在司法活动中展现的不同风格,深刻地影响着汉代的司法实践。儒生与文吏对汉代司法活动产生的深远影响,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影响到司法官员队伍的构成;二是决定着汉代司法领域中的宽猛相济;三是儒生与文吏提出的司法建议,推动了汉代的司法改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