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某些地区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时应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什么判例可以构成先例,二是先例中的什么成分对后来的审判实践具有约束力.对此,确定的原则是:先例应是精选的案例,应具有示范意义;先例中对后来的审判实践具有约束力的成分是先例中的事实和先例阐明的法律原则,即在先例的事实和本案事实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先例阐明的法律原则应得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