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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批行政部门干部退居二线.由于仍具备劳动能力和充裕时间,加之公司企业的需要,部分人员到公司企业再就业.这种再就业关系的性质如何,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实务认识、操作不一,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障.本文根据实践中退居二线人员公司企业再就业的表征,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特征出发,明确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认定为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