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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在文明社会中是"可实现"的人格权利。性别差异在权利实现上的不同,造成了一种相对不平等,而刑事法律规范需要以相对平等的方式对待男女两性。怀孕的女性应排斥死刑之适用,判处死刑的男性罪犯也应该在平等理念的基础上给予其实现生育权的机会,这是"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正义理念的要求。死刑犯作为自然人其享有生育权是不容否定的,可以通过特定条件下的自然结合方式或科技手段实现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