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本文简析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提出了政府如何强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政府主导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特别是城乡发展差别,大多数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水平还很落后,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比较低,农民的医疗水平与城镇居民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大多数农民都是自费医疗,他们难以承受重大疾病风险,特别是贫困农民,根本无力看病,一旦患病就只能“能拖就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因病家败等,成为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存在的重要的现实问题,因此,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创建和谐社会等,均有着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新农合制度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共产品,政府应对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承担主导作用。
一、政府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中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1、资金投入不足
2003年1月卫生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资助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2006年,中央和地方资助标准均又提高了10元,农民缴费标准不变。2008年,中央政府决定将新农合筹资标准由每人50元提高到每人100元。在这100元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承担40元,农民个人负担20元。目前,虽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在不断增长,但是医疗费用的增速更快,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远远不能满足参合农民的需要。同时,在政府的资金投入中,城乡投入结构也不合理,农村投入仅占不到总额的20%,城市人均占有的卫生费用为农村的3倍多,这种资金投入分配比例不太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王峰虎,2006)。
2、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大都设在卫生部门,这就客观形成了卫生部门既管政策,又管基金收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制约机制。由于医疗卫生机构长期“管办不分”,一些医院或医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有意识的过度提供医疗服务,提高参保农民的补偿总额,有的新农合定点医院甚至提供虛假病人名单,虚开住院发票,骗取新农合资金,有的还违规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等等。
3、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农民对合作医疗管理者存在不信任,对政策稳定性与合理性的表示怀疑,再加上对新农合认识上的模糊等,对具体政策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限制条件、报销医疗费用的标准,以及报销手续繁琐,造成参保农民对新农合产生疑虑,挫伤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因此,对新农合制度、政策等,要进行大力宣传、有效推行和不断完善。
二、加强政府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的建议
21世纪人权的口号是“体面生存”。在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就是公民能够体面生存的两大基石。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保障和物质帮助,以维持一定生活水平需要的法律权利,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它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或政府承担主导作用,而享受基本医疗是农民的基本人权,作为基本人权,无论能否得起钱都应该得到。在农民患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面临生存危机时,政府理应在维护农民整体健康和防止疾病扩散的公共卫生领域承担主导责任,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因病家败的问题,为确保农民的健康保障权,增强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信任,政府应该加快立法,完善制度,增加投入,加强监管,扩大宣传等。
加快立法,完善制度
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政府应该首先考虑立法,比如,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农村医疗救助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财政支持责任、作用,以及农民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从法律上规范各利益主体行为,保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及健康、有效、持续地运行。(林义,2007)。⑴基层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全社会对合作医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⑵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等途径,让患者充分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检查收费标准、治疗收费标准等。
加强筹资,增加投入
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就要提高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和给付比例,降低起付点,提高封顶线,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这就需要提高筹资标准。政府要建立长效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将政府的投入纳入预算,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合理确定政府出资额,及应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新农合的出资额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且要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保证最贫困农民能够参加新农合,享受到国家的财政补助,真正体现国家对全体农民的关心。
加强监管,提高效率
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新农合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可采取由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和费用补偿情况,开通服务热线和举报电话,开设各种投诉热线,经常主动了解、走访群众,听取老百姓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扩大宣传,增强吸引力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文艺演出、宣传专栏、群众座谈会、家访等形式,及时向农民传递新农合制度的政策、信息。宣传应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的“新”字,包括筹资方式新、管理体制新、监督机制新、参合政策新、补偿方式新、救助制度新,要认真解读政策,耐心讲解费用标准,让农民不断提高对新农合制度的认识,促进农民互助共济观念的形成,真正让农民认识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
参考考文献:
王峰虎,关于完善我国医疗保险筹资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研究[J]。长春:经济纵横,2006(5)
林义,新农合医疗中的政府责任定位及政策建议[J]重庆:改革,2007(2)
作者筒介:朱清楠(1964.11)女.江苏淮安人.经济师.主要从事财务.经济管理工作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政府主导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特别是城乡发展差别,大多数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水平还很落后,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比较低,农民的医疗水平与城镇居民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大多数农民都是自费医疗,他们难以承受重大疾病风险,特别是贫困农民,根本无力看病,一旦患病就只能“能拖就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因病家败等,成为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存在的重要的现实问题,因此,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创建和谐社会等,均有着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新农合制度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共产品,政府应对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承担主导作用。
一、政府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中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1、资金投入不足
2003年1月卫生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资助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2006年,中央和地方资助标准均又提高了10元,农民缴费标准不变。2008年,中央政府决定将新农合筹资标准由每人50元提高到每人100元。在这100元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承担40元,农民个人负担20元。目前,虽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在不断增长,但是医疗费用的增速更快,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远远不能满足参合农民的需要。同时,在政府的资金投入中,城乡投入结构也不合理,农村投入仅占不到总额的20%,城市人均占有的卫生费用为农村的3倍多,这种资金投入分配比例不太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王峰虎,2006)。
2、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大都设在卫生部门,这就客观形成了卫生部门既管政策,又管基金收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制约机制。由于医疗卫生机构长期“管办不分”,一些医院或医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有意识的过度提供医疗服务,提高参保农民的补偿总额,有的新农合定点医院甚至提供虛假病人名单,虚开住院发票,骗取新农合资金,有的还违规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等等。
3、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农民对合作医疗管理者存在不信任,对政策稳定性与合理性的表示怀疑,再加上对新农合认识上的模糊等,对具体政策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限制条件、报销医疗费用的标准,以及报销手续繁琐,造成参保农民对新农合产生疑虑,挫伤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因此,对新农合制度、政策等,要进行大力宣传、有效推行和不断完善。
二、加强政府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的建议
21世纪人权的口号是“体面生存”。在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就是公民能够体面生存的两大基石。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保障和物质帮助,以维持一定生活水平需要的法律权利,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它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或政府承担主导作用,而享受基本医疗是农民的基本人权,作为基本人权,无论能否得起钱都应该得到。在农民患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面临生存危机时,政府理应在维护农民整体健康和防止疾病扩散的公共卫生领域承担主导责任,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因病家败的问题,为确保农民的健康保障权,增强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信任,政府应该加快立法,完善制度,增加投入,加强监管,扩大宣传等。
加快立法,完善制度
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政府应该首先考虑立法,比如,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农村医疗救助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财政支持责任、作用,以及农民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从法律上规范各利益主体行为,保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及健康、有效、持续地运行。(林义,2007)。⑴基层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全社会对合作医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⑵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等途径,让患者充分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检查收费标准、治疗收费标准等。
加强筹资,增加投入
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就要提高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和给付比例,降低起付点,提高封顶线,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这就需要提高筹资标准。政府要建立长效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将政府的投入纳入预算,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合理确定政府出资额,及应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新农合的出资额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且要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保证最贫困农民能够参加新农合,享受到国家的财政补助,真正体现国家对全体农民的关心。
加强监管,提高效率
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新农合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可采取由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和费用补偿情况,开通服务热线和举报电话,开设各种投诉热线,经常主动了解、走访群众,听取老百姓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扩大宣传,增强吸引力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文艺演出、宣传专栏、群众座谈会、家访等形式,及时向农民传递新农合制度的政策、信息。宣传应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的“新”字,包括筹资方式新、管理体制新、监督机制新、参合政策新、补偿方式新、救助制度新,要认真解读政策,耐心讲解费用标准,让农民不断提高对新农合制度的认识,促进农民互助共济观念的形成,真正让农民认识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
参考考文献:
王峰虎,关于完善我国医疗保险筹资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研究[J]。长春:经济纵横,2006(5)
林义,新农合医疗中的政府责任定位及政策建议[J]重庆:改革,2007(2)
作者筒介:朱清楠(1964.11)女.江苏淮安人.经济师.主要从事财务.经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