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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合同法确认了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有效,此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其法理的正当性应得到肯定。但是,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有效在我国民法的现行体系下,存在与《民法通则》的法律行为、《合同法》51条的协调问题。本文从解释学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有效与民法体系的协调进行梳理,期待该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