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情况下履行和解不具有独立性与可诉性,因其表现形式不同,性质认定上及效力上有差别:对于没有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只有实际履行才能产生对抗执行与消灭实际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对于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其从本质上属诉讼契约。对于此类履行和解,若一方违反程序性约定,启动或放弃某项诉讼程序,应首先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之合意是否切实履行,若已履行,应认定该行为不合法而否决其效力;若并未合理履行,则该违反程序约定之行为并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