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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技术和方法日趋善,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趋势良好,招投标活动在控制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招标工作还存在以下诸多方面的问题,为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有必要采取种种措施进行招投标管理。
关键词:现状;法制;措施
Abstract: Since th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ince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the bidding method and technology is good, the bidding market development trend is good, the bidding activity in control investment cost, reduce the investment risk,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vestment, prevent and reduce corruption, increase transparency of transactions has played a positive and effective role. But because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s, the bidding work has many aspects of the problem, to joint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is necessary to adopt various measures of bidding management.
Key words: status quo;legal institutions;measure
中圖分类号:S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有多年,并取得较大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 。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错误认为自己是一级政府,是理所当然的“法人代表”。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
(二)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一是标底编制不规范 。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标底价大大降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地方上的困难似乎解决了,但造成了施工企业、监理、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恶性循环。二是编标人不符合要求。 一些地方的业主出于各种原因,在标底的编制中,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也不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预先设框框,编套套,致使编制出来的标底无参考价值。如浓洄堤防工程就是如此,编制的一期工程的标底大大高出施工单位的平均值,而二期工程的标底又大大低于施工单位的平均值,很不规范。三是评标标准不统一 。
目前,水利工程招标项目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代理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三)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些地方或单位,严重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一是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在资格预审中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主要表现在发标人对资格预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的文件中,在有些资格预审的通知当中,作出了较为苛刻的规定,有意或无意中限制了一些有条件和有能力的承包企业前来竞标,这种做法在目前的市场运作当中是比较普遍的。有的地方不但自己确定预审资格条件,而且预审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其次真实性不够、存在舞弊行为,“借壳”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全部同意报名、购标书、参加竞标,致使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清除投标队伍,引起索赔纠纷; 造成工期的拖延,不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及时组织验收。三是排斥外地企业 。有的地方实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人为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四)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第一、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 。评委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无技术职称的党政领导人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 在评标分组中,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成三个专业组评标。第二、《评标办法》不科学 。在上述堤防工程评标中。按照区上制定的《评标办法》打出来的分值,在 13 家投标单位中就有 12 家基本分为 0 ,只有一家独得 12 分。显然,这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评委违规评标 。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投标人评分偏高。有的评委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
(五)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一是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二是监督乏力。 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三是惩处不严 。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一要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二要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三要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標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 。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 第二、编制依据必须符合要求 。在目前没有实行无标底之前,也必须严格标底编制依据。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编制标底。 第三、标底不能作为是否中标的直接依据。 评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保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第三、把好市场准入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同时,还要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等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监督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建立监督网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
第三,严厉惩处腐败行为 。惩处必须具有威慑力,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分包转包、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参考文献
[1]袁光裕.水利工程施工(第四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施熙灿.水利工程经济(第三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3]陈彬.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及展望.中国水利工程网.2005.(01).
[4]李育飞. 中小型水利工程投标分析 .中国水利工程网.2005.(01).
关键词:现状;法制;措施
Abstract: Since th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ince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the bidding method and technology is good, the bidding market development trend is good, the bidding activity in control investment cost, reduce the investment risk,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vestment, prevent and reduce corruption, increase transparency of transactions has played a positive and effective role. But because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s, the bidding work has many aspects of the problem, to joint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is necessary to adopt various measures of bidding management.
Key words: status quo;legal institutions;measure
中圖分类号:S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有多年,并取得较大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 。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错误认为自己是一级政府,是理所当然的“法人代表”。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
(二)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一是标底编制不规范 。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标底价大大降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地方上的困难似乎解决了,但造成了施工企业、监理、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恶性循环。二是编标人不符合要求。 一些地方的业主出于各种原因,在标底的编制中,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也不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预先设框框,编套套,致使编制出来的标底无参考价值。如浓洄堤防工程就是如此,编制的一期工程的标底大大高出施工单位的平均值,而二期工程的标底又大大低于施工单位的平均值,很不规范。三是评标标准不统一 。
目前,水利工程招标项目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代理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三)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些地方或单位,严重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一是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在资格预审中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主要表现在发标人对资格预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的文件中,在有些资格预审的通知当中,作出了较为苛刻的规定,有意或无意中限制了一些有条件和有能力的承包企业前来竞标,这种做法在目前的市场运作当中是比较普遍的。有的地方不但自己确定预审资格条件,而且预审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其次真实性不够、存在舞弊行为,“借壳”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全部同意报名、购标书、参加竞标,致使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清除投标队伍,引起索赔纠纷; 造成工期的拖延,不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及时组织验收。三是排斥外地企业 。有的地方实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人为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四)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第一、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 。评委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无技术职称的党政领导人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 在评标分组中,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成三个专业组评标。第二、《评标办法》不科学 。在上述堤防工程评标中。按照区上制定的《评标办法》打出来的分值,在 13 家投标单位中就有 12 家基本分为 0 ,只有一家独得 12 分。显然,这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评委违规评标 。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投标人评分偏高。有的评委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
(五)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一是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二是监督乏力。 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三是惩处不严 。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一要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二要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三要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標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 。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 第二、编制依据必须符合要求 。在目前没有实行无标底之前,也必须严格标底编制依据。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编制标底。 第三、标底不能作为是否中标的直接依据。 评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保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第三、把好市场准入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同时,还要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等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监督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建立监督网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
第三,严厉惩处腐败行为 。惩处必须具有威慑力,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分包转包、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参考文献
[1]袁光裕.水利工程施工(第四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施熙灿.水利工程经济(第三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3]陈彬.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及展望.中国水利工程网.2005.(01).
[4]李育飞. 中小型水利工程投标分析 .中国水利工程网.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