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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不少学员对“一国两制”的认识产生了许多误解。如“一国两制”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找不到,在历史上没出现,在我国搞试验行得通吗?“一国两制”就是一种新国体、一种新政体;“至少50年”与“长期并存”相矛盾等等。在此,笔者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的相关原理分析“一国两制”,有利于帮助学员走出这些误区。
一、“一国两制”符合国情,顺应潮流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实现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它是党和政府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世界和中国的历史、现实的基础上,在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早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周恩来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过一些设想和有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台湾当局转达。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全国同胞书》中,第一次公开提出了中国政府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大政方针,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鉴于历史的经验和台湾的现实,我们提出了祖国统一可以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基本政策。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不是我们党和政府闭门造车、一时奇想的结果,而是两代人经过几十年的酝酿,反复考虑到中国的现状——过去贫穷落后、软弱可欺的局面而转为逐步繁荣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世界的潮流——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港、澳、台的未来——尽力确保其繁荣与稳定等诸多因素之后所作出的英明决策,是两代领导人适时地灵活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智慧结晶。
1.正确运用了联系的观点。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党政两代领导人充分运用了联系的观点,把解决港、澳、台问题放在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体之中,既注意到纵向的历史联系——这些问题都是过去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在时过境迁,将来要保证其发展与稳定;又注意到了横向的多边联系——香港问题涉及到中国、香港与英国,澳门问题涉及到中国、澳门与葡萄牙,台湾问题涉及到中国、台湾与美国;还注意到了局部与整体的联系——港、澳、台问题的和平解决与祖国的统一和繁荣,祖国的和平统一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等等。
2.正确运用了矛盾特殊性的观点。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想问题、办事情时必须具体分析、仔细研究,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我国党政两代领导人通过慎密思考、审时度势,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世界和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考虑到港、澳、台的特殊情况,提出了“一国两制”。而不是因循守旧,一刀切地实行“一国两制”的统一方案。
二、“一国两制”确保国体,稳定政体
有人说: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后,国家制度都具有“双重性”,即两种国体、两种政体;还有人认为“一国两制”是一种新国体、新政体。其实,这些都是对“一国两制”的误解。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因此,我们在认识事物时,就必须分清矛盾的主次方面,分清主流与支流,这样才能正确地把握事物。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第三,“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分析我国的国体。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无论就人口数量,还是就地理面积来讲,大陆是主体,即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它体现了国家的性质,并代表统一后国家发展的歷史方向。而特别行政区社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支流,它们的发展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因此,“一国两制”并非是两种国体,也不是一种新国体。
2.分析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全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港、澳、台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显而易见,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主体、主流,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支流,并且在全国人大中有港、澳、台的代表团参加。因此,作为支流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我国的现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即“一国两制”不是两种政体,也不是一种新政体。
三、“一国两制”合乎规律,顺乎民意
在“一国两制”基本内容中明确规定的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惠互利”与“至少50年不变”是一致的,并不矛盾。这是邓小平同志运用发展的观点,分析了中国的现在与未来之后所作的正确决策。
在“一国两制”构想阶段,邓小平已经充分运用了发展的观点,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社会主义起步晚、起点低,经过几十年建设虽然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充分显现。因此,我们实行统一没有强求“一制”,而是实行“一国两制”。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发展速度快,根据三步发展战略中预计的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我国将会赶上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得以充分显现。无论是现在还是50年后,我们都将保留特别行政区人民的自治权。他们选择资本主义制度我们不反对,他们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举双手赞同,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最好结局。
总之,只要坚持“一国两制”的“一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行使自治权而不是自主权,维护国家利益,捍卫祖国统一,党和政府照样答应,全国人民照样赞同。所以说,“长期并存”与“至少50年不变”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
一、“一国两制”符合国情,顺应潮流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实现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它是党和政府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世界和中国的历史、现实的基础上,在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早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周恩来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过一些设想和有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台湾当局转达。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全国同胞书》中,第一次公开提出了中国政府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大政方针,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鉴于历史的经验和台湾的现实,我们提出了祖国统一可以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基本政策。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不是我们党和政府闭门造车、一时奇想的结果,而是两代人经过几十年的酝酿,反复考虑到中国的现状——过去贫穷落后、软弱可欺的局面而转为逐步繁荣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世界的潮流——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港、澳、台的未来——尽力确保其繁荣与稳定等诸多因素之后所作出的英明决策,是两代领导人适时地灵活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智慧结晶。
1.正确运用了联系的观点。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党政两代领导人充分运用了联系的观点,把解决港、澳、台问题放在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体之中,既注意到纵向的历史联系——这些问题都是过去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在时过境迁,将来要保证其发展与稳定;又注意到了横向的多边联系——香港问题涉及到中国、香港与英国,澳门问题涉及到中国、澳门与葡萄牙,台湾问题涉及到中国、台湾与美国;还注意到了局部与整体的联系——港、澳、台问题的和平解决与祖国的统一和繁荣,祖国的和平统一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等等。
2.正确运用了矛盾特殊性的观点。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想问题、办事情时必须具体分析、仔细研究,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我国党政两代领导人通过慎密思考、审时度势,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世界和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考虑到港、澳、台的特殊情况,提出了“一国两制”。而不是因循守旧,一刀切地实行“一国两制”的统一方案。
二、“一国两制”确保国体,稳定政体
有人说: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后,国家制度都具有“双重性”,即两种国体、两种政体;还有人认为“一国两制”是一种新国体、新政体。其实,这些都是对“一国两制”的误解。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因此,我们在认识事物时,就必须分清矛盾的主次方面,分清主流与支流,这样才能正确地把握事物。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第三,“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分析我国的国体。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无论就人口数量,还是就地理面积来讲,大陆是主体,即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它体现了国家的性质,并代表统一后国家发展的歷史方向。而特别行政区社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支流,它们的发展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因此,“一国两制”并非是两种国体,也不是一种新国体。
2.分析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全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港、澳、台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显而易见,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主体、主流,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支流,并且在全国人大中有港、澳、台的代表团参加。因此,作为支流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我国的现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即“一国两制”不是两种政体,也不是一种新政体。
三、“一国两制”合乎规律,顺乎民意
在“一国两制”基本内容中明确规定的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惠互利”与“至少50年不变”是一致的,并不矛盾。这是邓小平同志运用发展的观点,分析了中国的现在与未来之后所作的正确决策。
在“一国两制”构想阶段,邓小平已经充分运用了发展的观点,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社会主义起步晚、起点低,经过几十年建设虽然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充分显现。因此,我们实行统一没有强求“一制”,而是实行“一国两制”。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发展速度快,根据三步发展战略中预计的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我国将会赶上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得以充分显现。无论是现在还是50年后,我们都将保留特别行政区人民的自治权。他们选择资本主义制度我们不反对,他们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举双手赞同,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最好结局。
总之,只要坚持“一国两制”的“一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行使自治权而不是自主权,维护国家利益,捍卫祖国统一,党和政府照样答应,全国人民照样赞同。所以说,“长期并存”与“至少50年不变”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