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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违法、滞后现象突出而不能得到及时废止、修改和清理的现状,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相关做法,在我国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动失效制度。自动失效将迫使制定机关对即将到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及时的审查,以决定是否修改、废除抑或继续生效。自动失效制度有利于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动清理,建立长效的立法监督机制,也有利于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当然,在建立自动失效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如及时登记制度、失效期将至前的评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