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90a的解读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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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这一条文是通过1990年8月20日民法修正案而生效的。并为此将《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从而将动物排除在一般意义上的物之概念之外。该条文的修改,乃是基于动物保护的需要,是伴随着强大的动物保护呼声和压力而在法律上采取的必要回应措施。
  关键词: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德国民法典90a的出台在国内影响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动物保护浪潮的推进,加快制定《动物保护法》和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呼声的日益高涨,由《德国民法典》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的规定。”这则颇具开创性的条款所引发的学术争鸣从未间断过,争论发端于高利红教授的论文《动物不是物,是什么》其通过1990年修订的《德国民法典》中第90条a规定的诠释,从剖析“主客二分”的传统法理出发,认为该法突破了“主客二分”的界限,代表了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动向,并提出了确定动物有限主体资格的法理主张。该文一发表便激起千层浪,引发学界的激烈争鸣。我国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和朱呈义博士在2004年第5期的《法学研究》中发表了 《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一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一文,通过民法学原理之论述,否定了动物权利论观点,并提出应建立法律物格制度以解决物种濒临灭绝之机。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也在《简评动物权利之争》、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与民法学的对话》等文章中围绕学界争论的焦点,系统地阐述了动物权利建立的必要性。常纪文教授在《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发表了《动物有权利还是仅有福利—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的争论与沟通》一文,对于动物是否可以成为主体以及动物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通过介绍、比较和分析各自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初步阐述了两种语境下的法律关系结构及其运行。自此,学术界围绕着对于《德国民法典》中第90条a规定这一条款的不同解读,提出了“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建立物格制度’,‘建立动物福利制度”等不同的学术主张。对于一则法律规范的不同解读竟引发如此激烈的学术争鸣,其背后暗含着另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法律问题。
  二、法学界对于其界定和价值判断
  该法条之所以引起激烈的学术争论,其原因在于法解释过程中价值判断的不同使然。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传统法学研究由法律形式主义所主导,其主张把法的目的性、价值性或者道德性评价问题置于法学研究领域之外,由此,传统法学解释主张在对一个特定的法律文本解读的过程中,秉持价值中立和价值无涉的原则,以法律解释的唯一性和还原立法者意图为要旨,排除解释者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主观价值判断。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面对越来越多元和复杂的社会及个人的利益诉求和考虑,法律规则、制度背后所承载的法的目的、功能和价值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由此,价值判断被引入法解释学领域,价值判断是解释者依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利益要求和权利主张所做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在对一个特定的文本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不同的解释者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受到关注。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对于价值判断的认同反映了法学解释在现代的转向,传统的法解释学是建构在方法论基础上的,方法论意义上的传统法律解释学肇始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鼻祖萨维尼,它将法律的意义世界建立在科学的方法论上,将法律视为一个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封闭性的自治系统。“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以世俗法律为对象,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为旨归。这种理论符合那种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二分的世界观和认识论。从解释学上,这代表了一种认为作品的意义是固定的、惟一的客观主义的诊释态度。”而“法律解释学的转向是指法律解释学应改变那种以法律文本为对象、以注解为方法的研究,转向对文本与事实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其以海德格尔“主客一体”的哲学理论为基石,打破了固有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海德格尔认为,理解是指一种个人把握自身存在的可能性的能力。在这里,理解第一次被视为不是某种主体占有的东西,而是人处在世界的方式。正是这种存在方式,理解才成为一切解释活动的基础。只有人才拥有理解的世界,人的存在就是理解的存在,理解必须由前理解开始,而不是从主体开始。这引起了哲学上的根本性变化。这一观点超越了以主体、客体相区分的关系中去解释和理解的传统思维方式。
  环境法解释学是建构在本体论基础上的解释学体系,本体论意义上的法解释学,即哲学解释学建构下的法解释学强调了解释者在法律文本解释中的主体参与。由于不同的解释者可以给法律文本提供不同的解读视角,从而弥合以“主客二分”思维模式主导的传统法解释学将作为“主体”的解释者和作为“客体”的法律文本分割开来的裂缝,使得环境法解释学体系成为一个环境法律文本与环境法律解释者一起处于不断生成,流动的动态过程中。这种多视角,动态的特性是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相契合的。
  三、个人观点及总结
  笔者以为,环境法解释学应致力于以生态化法学方法论为基石的价值判断之建构。我们知道,生态化的法学方法论是以“主客一体”为其法哲学基础,这与本体论意义上的法解释学的哲学基础暗相契合。法解释学在现代的转向亦提示我
  们应以生态化的法学方法论为基础来夯实环境法解释学体系,并在环境法解释过程中强调对于既定的法律文本的进行价值判断层面的研究和探讨。例如,对我国200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进行价值判断层面上的学理解释,可为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建构拓展思路。不管怎样,我们欣喜地看到学界对于锐态国民法典》第90条a规定的争鸣正是环境法解释学在价值判断层面的探讨,不同诊释背后所承载的正是不同的价值判断,而至今尚未尘埃落定的学术争鸣却己经极大地推进了环境法解释学的创新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郑友德,段凡.一种理念的诊释: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之思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4(6).
  [2]焦宝乾.西方法解释学:传统与现代的分野外.法商研究,2004(2).
  [3]陈金钊.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一一(真理与方法)对法学的启示.现代法学,2001(1).
  [4]王彬.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1).
  作者简介:张骢锏(1990-),男,汉族,陕西蓝田,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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