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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3年6月进入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8月,张某因心血管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0元。因张某自己投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其在出院后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获得补助11000元。因某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故张某的剩余损失不能从社保中心获得理赔。那么,张某能否要求某公司赔偿该损失?若能要求赔偿,具体的损失数额当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