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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争议直接影响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度设计,对国有企业财产处分权的限制也涉及到了国有企业财产担保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分析,主张不能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而认定国有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所设定的担保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赞成了上述观点,但其理由尚有检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