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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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各种法律纠纷问题随之增多,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一定的完善和调整。尤其是婚姻家庭方面,我国为了解决婚姻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但是其中有一些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很多的争议条款,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进行分析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希望能够为《婚姻法》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财产;“赠与”规定;思考
  一、 引言
  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我国《婚姻法》内容制定中所关注的重点内容。从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一些新规定,在保留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外,还额外新增了有关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但是,随着离婚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2011年,我国又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广泛涉及到了夫妻财产“赠与”方面的规定,尤其是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规定内容,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和关注,因此,本文就这一部分内容进行深入的反思。
  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简要梳理
  在我国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内容规定,“当事人父母在其婚姻生效之前拿钱购买的如房屋、车辆等属于对子女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提出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除外。如果当事人父母在其婚姻效应生效之后拿钱购买如房屋、车辆等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提出赠与自己亲生子女的情况除外。”这项规定内容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很快就被《解释三》中的第七条规定内容所代替,并且更改为:“在当事人婚姻效应发生之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赠与个人子女,其中不动产属于出资人子女所有,其作为个人财产。”从《解释二》和《解释三》中可以发现明显的区別,《解释二》将赠与分成了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等两个部分,婚前和婚后二者之间的赠与结果截然不同。换句话说,就是婚前和婚后父母购买的不动产赠与不仅可以成为自身子女的个人财产,同时也能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解释三》中将婚前和婚后赠与中的内容进行了统一处理,也就是说,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都属于个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将其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反思
  (一) 《解释三》中第六条规定内容的反思
  在《解释法》规定的第六条内容中,人民法院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当事人一方将实际财产约定给另一方就已经产生了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并没有进行实际的房屋变更手续和具体操作,那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变更就并没有实现法律效应,按照相关合同法内容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随时可以进行撤销。”从这项解释内容中可以明显的发现,在财产方面夫妻之间的赠与得到了法律强化。但同时也发现这项解释中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夫妻间的财产身份。就是说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所达成的约定不能只依靠合同形式进行操作,其主要是因为法律所规定的婚姻关系不仅具有财产内容,同时还具有身份内容。婚姻关系的生效不仅会形成财产效应,并且还会形成身份效应,所以我们应该深刻反思这项解释内容,婚姻中产生的任意一种财产行为,具有财产效应和身份效应两种,而婚姻行为的考量需要在结婚条件或者婚姻续存的基础上进行实施的。由此可知,财产方面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与其他赠与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不能局限在有关合同法的内容中,更不能仅仅依靠合同法进行实施。
  (二) 《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内容的反思
  从《解释三》规定的第七条内容中,人民法院也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将不动产产权的赠与个体进行明确的联系,可以将当事人父母购买不动产的真正意图进行客观化处理。这不仅为后续的司法裁量和认定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明确了不动产产权的个体,也能够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此外,一方当事人父母的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所以这项规定存在一定的公平性。”但是这项解释内容与婚姻法内容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出现了背离现象。如果按照这项解释,那么父母也能够将自身公司股权赠与子女并且变更股权,这样股权也可以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具有不合理性。由此我们应该反思这项解释内容,假如没有进行清晰的赠与说明,那么婚姻效应生效后,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所有,这才符合婚姻法中的共同体原则,而且只有财产共有的婚姻才能够从根本上发挥出家庭养老育幼的保障职能。因此,《解释三》规定的第七条内容在本质上就存在着不公平性,需要国家从实际出发,对这项解释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四、 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家庭纠纷问题的不断增多,有关夫妻间赠与方面也出现了很多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而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其中包含着很多夫妻赠与内容,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深思《解释三》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从而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使其能够更好地解决夫妻财产赠与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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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晶.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10-15.
  作者简介:
  黄瑶,讲师,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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