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理工院校法学实践创新教学因素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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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教育中的实践创新教学不仅可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还可以为法科学生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学教育中极其重要。研究影响法学实践创新教学的因素对加强理工院校法学院系的实践创新教学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加强理论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诸如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创新教学活动的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重视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从而使法学实践创新教学教育得以确立。
  关键词:实践创新教学;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70-02
  
  一、政策指导与理论基础对理工院校实践创新教学的支持
  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本科生培养方面着重提出“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进步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进步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教育部还将大学生“科研实践练习”纳进到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标准。仅靠本科毕业证和司法考试合格证并不能担保职业前程,从此以后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将从“文凭的竞争”转向“实际能力的竞争”,真才实学方能构成安身立命之本。尤其是在国际化的开放性环境里,国内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标必须接受横向比较的检验,这样的趋势必将增强实践教学的权重。有了这样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我们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就有了方向和基础。
  二、理工院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对实践创新教学的影响
  理工院校法学院本科生的课程设置与专业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基本相同,大体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全校公共必修课,如外语、体育、政治理论等,通常约占全部学分的25%;第二类是专业必修课,即由法学院自己开设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与专业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通常有14—16门课程,约占全部学分的40%;第三类是选修课,约占全部学分的35%[1]。此外,才是社会实践和毕业论。
  从实际效果看,此种学院式的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不适应实际需要,而且很多课程的知识根本用不上。但是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没有自主权,研究公共必修课的减少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在首先扣除65%的公共必修课和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范围内研究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院真正享有自主权的也就限制在35%的选修课及社会实践和毕业论上了。这种学院式的教学安排与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体制、司法适用、法律思维等均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法律与法学自身的知识特点决定了理性、逻辑、概念的重要性,而法律的普适性也要求法律执业者具有相对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这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如果没有学院式的教学安排是几乎无法达到的。
  就此而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教育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不同,反映了二者理念与历史传统的差别。以法律条文的体系化为特征的大陆法决定了传授和学习此种法学的方式必须以理性的推理和概念的演绎为核心。与此相对,普通法本身是一种判例法,其所要求的学习如何在遵循判例的基础上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实现同案同判的公平正义。但是,二者的教育目的却又是相同的,即以知识训练的方式为未来的法律共同体造就共同的知识和思维背景。
  就法学核心课程而言,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能因为强调实践教学就忽视理论教学。在这一点上,法学院的认识是统一的,即在确保法学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在实践教学中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就核心课而言,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程序法与实体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传统法学与当代法学有大体适当的兼顾与平衡,并且考虑到了作为一个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与理论素养。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司法工作者,都应当接受这种较为严格的学院式教学训练,如此才有可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立足的、具有独特职业要求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职业思维。
  理工院校办法学院系时间短,师资力量不足,但是有的理工院校法学本科生的招生规模比老牌法学院还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法学专业必修课进行统一的规范安排,那就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他们将来都是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都从事法律职业,若他们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素养、法律思维等方面存在太大的差别,是不应该的。
  法学院在实践教学方面学习先进院校经验的基础上,也加大了对课程设置的改革。探索适合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方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拓宽实践教学范畴,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对学生在整个四年学习期间实践教学进行统筹安排,通盘考虑,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保证了本科人才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四年的连续性。在课程设置上第一学年安排了狱政机关参观、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第二学年安排了民诉和刑诉的模拟法庭;第三学年开设诊所教学课程和深入社区诊所服务;第四学年安排了10周法学专业实习,每学期放假都安排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应该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体系。
  诊所式教育是实践教学中一个非常好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法学诊所教育的课时,增加诊所教育的学分,并且,法学院应当增大对诊所教育的投资,包括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作为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法学诊所教育最能帮助学生拉近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也非常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较快地进入职业角色。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在此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在征得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现在已经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同时,和哈尔滨市南岗区政法委合作,在南岗区内大多数社区设立了我们学院的法律诊所。定期派出带队教师和学生出诊,问诊、论诊。在实践中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学生从闭口听,到开口问,再到动手做,实际上是完成了一个飞跃。
  三、理工院校法学的师资队伍建设对实践创新教学的影响
  可以负责任地说,理工类院校法学院系创办之初,最难的就是法学专业师资的匮乏。法学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总体上的知识积累尚有限,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的毕业生,没有任何法学实践经验就直接进入教学岗位,更谈不上从事法学实践教学和指导了。缺乏实践是造成法学教师在知识水平上存在缺陷的客观原因。但是法学教学领域内部却存在着相当精细的学科划分,每一名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一旦确定了“专业”,该教师几乎就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过于精细的学科划分为法学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制造了障碍,成为制约法学实践教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2]随着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教育呼声的日渐强烈,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在人才“竞争”过程中居于劣势的理工院校法学院系,为满足基本教学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大量使用缺乏实践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合理的教师队伍梯队难以形成。同时,由于青年教师在走上教学工作岗位之后,马上便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工作,使得它们在最初的几年当中往往要疲于应付超负荷的工作,这种过度的使用,使得青年教师在实践教学和科研能力方面很难取得真正实质性的提高。针对这种情况,学院设置了法学实践专任教师和在法学实务中兼职的教授、讲师分工合作,形成了特有的实践教师队伍。
  四、开展多层次课程设置之外的课外活动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影响
  学生课外实践也是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和实现创新教育的有效载体,对于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开展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目的在于开发学生的潜能,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其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倡导大学生的一种实践意识,营造出浓厚的学术氛围;吸引和推动广大学生刻苦钻研,增强能力,勇于创新,奠定坚定文化素质基础。它实际上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将学到的专业知识运用到社会和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并从中获取知识的学习活动。不仅有利于改变学生以单纯接受教师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学习方式,更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探索环境,提供了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其应用于实践的机会。
  学院历来重视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开展,成立了学生课外实践活动指导老师,采取学生独立选题、参与教师课题研究、部分学生设立学生导师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课外实践文化活动。其中有“法制宣传月”、“大学生送法进社区”活动、“法学读书会”、“黑龙江省青年律师与大学生法学理论与实践互动活动”、全校范围内的“法律知识竞赛”、“法,牵你我”法律宣传广角活动、“全校法律演讲比赛”、“孟繁旭杯大学生法律辩论赛”、“律意盎然”法律节之法律小品大赛、“法学院新生辩论赛”等几十种课外活动。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正处在从通识式教学向通识式教学模式下加强实践创新型教学转型的时期,探索出了一条适合理工院校法学院特色的实践创新型教学的法学教育建设之路。实践教学是一个广阔而肥沃的育人天地,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探索、研究,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高素质创新人才就一定会不断的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刘凯湘.课程设置要与实践相结合[J].法制资讯,2009,(5).
  [2]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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