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共同犯罪形态质疑

来源 :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huizui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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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故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而是以意思联络为特征的共同故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故意,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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