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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水流域生态补偿的特殊性在于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与流域内生态补偿并存,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离不开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科学界定。现行法律及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存在诸多不足。在综合考虑公平与效率、环境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冲突与协调等因素的基础上,方能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准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