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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都是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种法律制度,都是为了善意签约人提供自我保护的措施。但二者发生于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环境中,它们在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本文拟从上述几个方面,就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