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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与人们生活结合日益紧密,随着信息化生活方式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电子数据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办理的各个阶段,甚至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3年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8种证据类型中的一种,赋予电子数据独立的证据地位和法律效力。由于电子数据与其他传统证据类型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对检察机关在电子数据收集、固定、检验、审查等方面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