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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宗旨和原则,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等诸多缺陷,应从思想、制度、监督、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配套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和完善。